《侵权行为依法应与纠正》
金水区工商局:
贵局给金水区燕风小区10号,11号住宅楼一楼30多商户颁发的行政许可(营业执照),导致了当事人在违法住改商的住宅楼房内经商行为合法化。住改商给两栋楼房造成安全隐患,危害了两楼栋居民的合法居住权,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贵局在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办证材料时,履行的是形式审查,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 在此提醒贵局,此两栋楼当事人破坏楼体承重结构,改变住宅楼房使用性质,侵害业主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可能得到厉害关系人的许可,同意其经营行为,这是一个常识,贵局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个常识。 其实有些登记事实的非法或虚假不需进行实质审查,只要进行形式审查,从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就完全可以发现。因此,确定登记机关是否应对非法或虚假的登记承担责任,不是根据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而是看其是否尽到了应尽的审查义务或法律上的注意义务。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企字[2007]236号文件第四条: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错必纠。请贵局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的当事人给予处罚,对违法颁证行为予以纠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住宅楼房居民的合法权益,尽快挽回不良的社会影响,真正负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以上盼答复!
附件:
法院判决案例:
公司登记形式审查中的注意义务 info/gongsi/zhucedengji/201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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