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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爱心大药房的行为是否构成价格欺诈还是无明码标价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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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8-12 13:45: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5-8-26 09:59

举报材料早在7月24号上午就已经送到了物价局检查所四科,你们也做了调查并也发了帖子,怎么现在还叫送举材料,难道检查人员把举报材料弄丢了,无法根据价格法依法办案了,那就是责任的问题了。请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不要玩忽职守,刁难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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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8-12 18:27:52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及时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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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8-18 16:56:18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将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您之前发帖所述,您购买的“马应龙麝香痔疮膏” 当时标价签标示价格为6.5元/支,实际结算价格为8元/支,经调查落实,您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商品当时有标价签,只是在您对该商品的价格提出质疑时被营业员撕毁),根据规定,其差价1.5元已经构成违法所得,上述情况有我局检查组调取的该店销售记录以及对该店工作人所做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如有任何疑问,欢迎您来我局检查四科查阅本案的详细检查资料及咨询相关方面的政策法律。
       您8月12日发帖所述举报材料已送达的情况属实,举报材料并未丢失,请您来我局检查四科是让您对您提供的举报材料进行确认、登记并留下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等信息,便于后续案件程序的办理及回复。对您的诉求,我局将依法对其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目前该案已经进入处理程序,请您留下联系方式或与我局检查组进行联系,待处理完毕后予以告知。
       郑州市物价局检查四科 67189825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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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8-18 20:06:04 |只看该作者
郑州物价 发表于 2015-8-18 16: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
       您好!
       现将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举报材料完整,各种证据齐全,当时送去的时候我个人是确认过的,不需要进行确认。难道价格部门对于经过你们已经确认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只是匿名举报的案件可以不处理么?目前证据对于价格案件程序的办理及回复是完全有利的,举报案件的办理难道需要举报人的参与办案?不需要吧,只需要价格部门依据价格法按照程序办理就行了。处理完毕,直接在网页上告知就行了,根据国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这些都是公开的信息,没有必要单独告知。也不怕人知道,知道了更好。更能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更有利于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提高你们执法队伍的形象。希望你们尽快依据价格法按照程序办理,给消费者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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