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希望你们在百忙之中能够抽出十分钟的时间把下面的文字读完,在此表示的由衷的感谢!受委托人陈述案件如下: 委托人系郭店镇小杨庄村二组村民李天福,在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委托人邻居李天祥在没有通知委托人的前提下,私自挪动委托人院子附属物(之前用同样的手法放走委托人的畜生,使委托人费劲周折找回),被委托人发现继而发生口角,李天祥在感觉理亏的情况下无理取闹,并打报警电话,派出所(当时出警民警为郑伟)在听了李天祥一面之词后(李天祥胳膊不知什么时候什么原因造成皮外伤)直接去委托人要案件的证物,委托人当时因为李天祥的无理取闹和对派出所了解案情的语气手段不满,和派出所发生口角,最后派出所并没有对此案件进行了结,而选择离开,并且李天祥也没有被医院救护车拉走。 委托人本以为案件就此结束,在2015年4月2号的一天下午,派出所民警郑伟带领民警直接去委托人家中对委托人采取强制传唤(从事情发生到4月2号中间没有任何的通知)并且态度蛮横,语言过激,致使发生肢体冲突。郭店派出所在不问当时情况的前提下出动全体警力对委托人进行语言攻击,此次事件中造成委托人妻子陈希真腰部受损。 之后派出所民警郑伟在不具备任何证据前提下,迫于李天祥和其子李振伟的无理要求下对委托人进行结案(李天祥之子李振伟并在派出所里面当众喧闹以自己有关系一定要把委托人整死,并在村里扬言不把委托人孙子整死几个此事不会罢休)。大致意思为委托人对李天祥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伤害,需赔付各种费用5000元等。但是对委托人确隐瞒事实说只要在这个文件上面签字,以后李天祥想怎么闹就怎么闹,但是委托人并没有在任何书面文件上进行签字。 2015年8月3号下午委托人却突然收到新郑市人民法院的传票,让8月20号出庭。该事件委托人就此去向派出所了解情况,派出所以谁出警的案件谁处理和以当时办案民警调走为由不予配合。委托人经多反面打听到当时办案民警已调至新村派出所,当委托人去了解情况时,民警郑伟对委托人进行辱骂殴打。据了解郑伟因为办案问题,已经连续调了几个乡镇,试问这就是公安系统逃避问题的一种方式么,试问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就是这样为国家办事,为农民办事的么!你穿着国家的衣服,拿着国家的,用着国家的,吃着国家的,你自己就不感到羞愧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