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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相矛盾 官商勾结露马脚 执法违法 滥用职权当追究(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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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8 21:32: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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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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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9 16:06

自相矛盾 官商勾结露马脚
执法违法 滥用职权当追究
一 、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荥国土资罚决字[2013]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认定:“你单位于2013年3月,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豫龙镇王寨村(东临荒沟、西临耕地、南临荒沟、北临荒沟)32157.40平方米土地建厂房,其中水浇地14864.4平方米、旱地433平方米,不符合豫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用地16860平方米,符合豫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以我局调取的1、《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询问笔录》;2、《荥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测笔录》;3、荥阳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及荥阳市豫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局部)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2157.40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2157.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521.75平方米;
  3、……,罚款共计人民币416527元;”
请注意!上述的关键词是:1、“其中水浇地14864.4平方米(折合22.2965亩)、旱地433平方米,不符合豫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3、特别是没收(而不是拆除!)
请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二)有良好的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有同样的规定。“水浇地就是“有良好的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水浇地就是基本农田!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欺骗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二)非法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第五条 实施第四条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
  22.2965亩大于20亩。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不符合豫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欺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结论:(一)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不符合豫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应当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该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必须立即停工,自行拆除。(二)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必须责令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2157.40平方米土地。然而,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明知对该公司应当作出“限期拆除”,却故意作出“没收”的处罚,且在近2年的时间内,一没有责令该公司“限期拆除”,二没有落实“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这就已经相当耐人寻味了!
  前不久,省委郭庚茂书记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中答复周口市淮阳县一混凝土搅拌站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淮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映象网》爆料周口市郸城县一混凝土搅拌站,同样如此,郸城县国土资源局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同样是混凝土搅拌站,同样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为什么不像淮阳县、郸城县国土资源局一样,责令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而用的的是“没收”呢?还不包括“其他设施”!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对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法外开恩,网开一面,难道“水土疑也”,还是别有隐情?不得不令人疑窦丛生。
  二、更为离谱甚至令人不能容忍的是:
  2015年8月18日,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又以荥国土资[2015]126号文件作出“批复”,批准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临时用地。
  (一)《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赋予了荥阳市国土资源局有批准临时用地的权利。但法律同时规定了前提条件:“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应当理解为,除了这两个前提外,有权批准,也不能任性!
该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应当理解为:土地权属是国有用地,土地使用者“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权属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权属归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者“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三者不能混淆,不能替代。“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应当按照“土地权属”支付!
但是,从2014年12月5日王寨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以来,就没有合法的村民委员会主任,4名村民组长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担保,其中就有丝毫不知“临时土地补偿费”是怎么回事!那么,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究竟是和哪家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又补偿给了谁?所以,荥国土资[2015]126号文件,是不完整的《临时用地的批复》,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当然也是无效的。鉴于此,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即使拿到这个《批复》,也等于废纸一张,依法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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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9-9 16:06: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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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9-9 17:32:04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该件已移交相关科室,待结果出来后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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