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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咨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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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2 11:47: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你好,交警二大队停车场以财政拨款没有下来为由向事故车主征收停车费(未经物价局登记),否则拒绝放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5、26条之规定: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我想请问这部分费用真的如停车场所说没有拨付下来需要车主自行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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