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59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针对2015年9月8日业主所反映的博喜物业问题再次反映 [复制链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9-18 11:21: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经开区

等待时间

15852小时:8分钟

针对2015年9月8日业主所反映的经开区河南博喜物业管理的各种问题,经开区主管部门给与的回复,小区业主们表示非常不满意。

第1条回复:既然办卡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消防通道堵塞;避免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占用停车资源,那么请问那些外来车辆是怎么办的卡?办卡解决小区消防通道被占用的问题了吗?(看图片)针对收费问题,政府文件明确规定首次发放要免费,这个怎么解释?若是真的要办卡,业主交钱,物业公司开收据就行,让业主签什么文件,明显有问题,物业公司的最终目的是什么?请解释!

另外,也不存在物业公司所说的更换设备所产生的费用问题,目前这套设备是物业收了广告公司(壹媒介)场地租赁费,广告公司免费给更换大门门禁系统并在上面做广告,物业公司非但不用投入还有收益,物业把小区公共区域出租给广告公司,收益也应归全业主,如何使用应该由业主说了算,那么即使有成本是不是应该从这笔费用中支出?

物业公司并没有投入费用还要以更新设备为由来收业主的费用?物业公司更换小区设备,牵涉到费用问题是否应该公示征求业主意见?小区内自交房开始十几年从未收过停车费,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也未约定,那么物业现在将公共道路、绿地等业主共有空间变为“停车场”进行收费管理,这个收费是否合理合法?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如果需要进行收费,必须要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审议、批准才能实施,如果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该取得一半以上业主的同意授权才能实施。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共用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停车服务费,收取的停车服务费如何使用,应当经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在全体业主共有的地面和地下规划共用车位、道路或其他共用场地收取的停车服务费,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商定的意见或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或从事租赁等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车位占用费,由业主大会决定。车主对车辆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合同。
  经营收入和收取的车位占用费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2、3条回复简直可笑,主管部门实地查看了吗,只听物业公司空口说,看看这就是每天定时打扫的小区,小区车辆的停放。(见图片)

对于第4条回复这个做没做有待核实,不评论。

第5条回复,发票应该不管业主有没有要求都应该主动提供的。

第6条《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或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价格管理形式、价格举报电话12358、行业监督电话等。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7条,水质合格不合格,业主没有请过专业人员检测,不发言,那么地下水资源可以一直使用吗?这个问题请回答。物业公司收取水费不提供水费发票怎么说?

对于第8条回复有待日后检验。

没有回复的问题:1、电动车车棚要怎么解决?(见图片)2、对于业主报修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怎么解决?据了解小区有业主家里漏水十几年都没能得到解决,顶层漏水是否可以使用维修基金?3、对于反映给物业经理的问题至今依然没得到回复,一个项目经理的素质如此,怎么让人相信物业会改进服务?

此外,对于上次没反映到的一些问题:1、物业未经业主同意,将小区公共位置出租给自助洗车行赚取利益,洗车位置挨着小区(院内)居民楼,不但毁了绿地,洗车噪音还严重干扰业主的生活,业主曾多次找物业公司反映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请问这个噪音扰民问题应如何解决?物业公司为了利益就能这样置业主的身心健康于不顾吗?不但履行物业服务义务,还处处损害业主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业主在买房的时候都交了天然气初装费,但是入住十几年也没有用上天然气,从去年开始,物业公司通知业主让交改造天然气的费用,每户按面积大小几千元不等,这个费用是否合理?该不该交?这个是否应该使用维修基金来解决,而不应该由业主交纳。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共用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建设费用已摊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供热管道、供气管道、电梯、天线、照明、锅炉、供电线路、路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综上所述,你们主管部门不经调查核实,只听物业一面之词就这们敷衍了事,是否欠妥当?老百姓的权益怎么能得到维护?其实业主们的要求很简单,我交费,你物业公司按照收费标准提供相应服务,这是最起码应该做到的吧?要不然要你物业公司何用?天天让业主们生活在一个这样的环境中,没有一点安全感,还要天天被垃圾和各种噪音围绕,要知道,这是大家的家,要生活一辈子甚至几辈子的家!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和处理,我们会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甚至向媒体求助!难道还要像2012年那样等到业主砸了物业办公室,扯着白条幅堵了开发区的路,才会有领导出面解决这些问题吗?请重视!!!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房管局   点击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10 20:53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