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政策是这样的:
“参保范围和对象
1、具有郑州市城镇户籍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覆盖范围内的居民。主要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职工家属、无业人员、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儿等。
2、2007年1月1日后,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满二年且其子女具有本市户籍。(异地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
3、在郑州上学的农民工子女。”
注意红色部分,我想请问:在转出户口所在地之后,医疗保险自然就停止了,但是转入户口地的医疗保险却不能交上去,那么这两年中间就不能使用医保了?各位在制定这样的政策时,能不能不要那么现实的只考虑自己的切身利益,也考虑考虑老百姓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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