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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交警五大队违规收取停车费拖车费不给收据,敢问执法部门的行象,党的形象在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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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1-7 12:59:5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5-12-31 15:24

举报人王磊,电话18*******90身份证号412*******12104435本人于2015年11月5日下午两点半驾驶豫AU6Y61吉利牌轿车把车停在花园路国泰路口医院门前也就是修建地铁口的围挡旁。当日下午3点35分开违章罚单,并且车也被拖到北四环107辅道那个停车场,第二日上午报警找车来回七八个电话后确认车辆位置。首先在这里问问你们交警大队,车你拖走了为什么不留联系信息不通知车主??你们的工作上级就是这样要求你们的吗?几经周折到交警五大队领了放车单,但是到交警大队自己的停车场取车。被告知要缴纳此次拖车费300元,两天停车费60元,共计360元。 不交钱不给放车,本人无奈,只好缴纳360元后提出车辆, 此时本人问费用为何那么高,拖车有没有对车有损坏,里面工作人员以嘲笑言语讥讽,“你的什么车?本人答:吉利汽车。我还以为宝马大奔呢我们每天宝马都拖了就你那破车。这且不说了我交完钱并索要发票收据时对方不给(有录音证明) 本人疑问在于,本车要交拖车费,停车费收费是否合理? 回来后本人查阅了相关法律文书,也打了12358发现交警五大队在此次工作中存在以下责任:

1、下属停车场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依据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违法收取拖车费和停车费。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依据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 ).
本人诉求郑州市交巡警五大队队退还违规收取的停车费、拖车费,并给与本人造成的不便进行道歉;要求郑州市交巡警支队履行监督职能,督促交警五大队停车场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维护执法形象。
    依法治国大趋势下,执法部门执法形象代表国家形象,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维护党的形象,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不要做破坏执法部门公信力的行为,真正做到为民、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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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1-9 11:35:32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及时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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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1-9 15:18:1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郑州物价 发表于 2015-11-9 11:35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及时给予您回复。

举报人王磊,电话18*******90身份证号412*******12104435本人于2015年11月5日下午两点半驾驶豫AU6Y61吉利牌轿车把车停在花园路国泰路口医院门前也就是修建地铁口的围挡旁。当日下午3点35分开违章罚单,并且车也被拖到北四环107辅道那个停车场,第二日上午报警找车来回七八个电话后确认车辆位置。首先在这里问问你们交警大队,车你拖走了为什么不留联系信息不通知车主??你们的工作上级就是这样要求你们的吗?几经周折到交警五大队领了放车单,但是到交警大队自己的停车场取车。被告知要缴纳此次拖车费300元,两天停车费60元,共计360元。 不交钱不给放车,本人无奈,只好缴纳360元后提出车辆, 此时本人问费用为何那么高,拖车有没有对车有损坏,里面工作人员以嘲笑言语讥讽,“你的什么车?本人答:吉利汽车。我还以为宝马大奔呢我们每天宝马都拖了就你那破车。这且不说了我交完钱并索要发票收据时对方不给(有录音证明) 本人疑问在于,本车要交拖车费,停车费收费是否合理? 回来后本人查阅了相关法律文书,也打了12358发现交警五大队在此次工作中存在以下责任:

1、下属停车场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依据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违法收取拖车费和停车费。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依据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 ).
本人诉求郑州市交巡警五大队队退还违规收取的停车费、拖车费,并给与本人造成的不便进行道歉;要求郑州市交巡警支队履行监督职能,督促交警五大队停车场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维护执法形象。
    依法治国大趋势下,执法部门执法形象代表国家形象,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维护党的形象,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不要做破坏执法部门公信力的行为,真正做到为民、便民。zynews_netask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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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11-9 15:19:0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郑州物价 发表于 2015-11-9 11:35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及时给予您回复。

谢谢政府部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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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11-17 12:49:2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问题已在物价局的帮助下得到解决。已退还收费。希望以后交警大队各职为争创文明城市,和谐社会尽职尽责,在此多谢物价局,有你们的监督我们百姓生活才更幸福,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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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11-17 14:23:35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现就您反映的停车收费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 五、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停车场已将收取的不合理费用退还给当事人,我们也要求交警五大队对看车人员进行政策宣讲和管理教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坚决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感谢网友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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