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荥阳市环卫工人合法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给你局,请你局依法责令荥阳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存在问题: 一、作为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连续在路面工作,未能执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未能执行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环卫处处长杜淑萍接受采访时说,在今年的创建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环卫工人起早贪黑,有时候吃在路上,工作在路上,连续工作十几个小时) 三、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整改意见: 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 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法律依据: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三、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必须执行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一类行政区域月(荥阳市)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政〔2015〕37号 )。 附件: 庆祝环卫节 荥阳市1300多名“城市美容师”喜领节日礼物 荥阳网 | 发布时间: 2015-10-27 10:08 10月26日上午,我市在人民广场举办庆祝河南省第18届环卫工人节慰问活动,我市1300多名环卫工人收到了总价值50万元的节日礼物。 市领导马炳林、赵炎利、赵晨阳、市政协党组成员周进良参加慰问活动。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环卫处处长杜淑萍接受采访时说,在今年的创建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环卫工人起早贪黑,有时候吃在路上,工作在路上,连续工作十几个小时,为荥阳创建工作付出了自己辛勤的劳动,也取得了社会各界和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关爱,今天是环卫工人节,我代表全市一千多名环卫工人,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关爱环卫工人的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一如既往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荥阳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好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
通 知 | 豫政 〔2015〕37号 |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行政区域类别见附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 附件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 一类行政区域 | 二类行政区域 | 三类行政区域 | 郑州市 | 市区(含上街区)、新郑
市、荥阳市、新密市、登
封市、中牟县 | | | 开封市 | | 市区(不含祥符区) | 祥符区、杞县、尉氏县、通许县 | 洛阳市 | 市区(含吉利区)、新安
县、栾川县、偃师市 | 伊川县、孟津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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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汝阳县 | | 平顶山市 | 市区(含石龙区)、舞钢市 | 宝丰县、郏县 | 叶县、鲁山县 | 安阳市 | 市区 | 林州市、汤阴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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