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网友您好:
根据《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和《郑州市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相关规定:
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有档案的,应当一并报送。
职工失业后,应当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可以帮助失业人员代办失业登记手续,代领失业证。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失业人员是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标准,并发给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书面告知并退回档案。
3、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职工与参保单位因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暂不受理参保单位代办失业登记手续。待劳动(人事)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参保单位代办失业登记时再予受理。
综上所述:
1、需要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在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失业经办机构在受理失业登记手续起十日内审查是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并做出告知。
3、若职工与参保单位因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须待劳动(人事)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60天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方可受理参保单位代办失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