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建议 荥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户籍管理部门: 临时居民身份证是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申领的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的重要证件,对于公民从事有关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但是最近荥阳市公安局部分派出机构(索河派出所、京城派出所)在居民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告知群众无法办理,经咨询荥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户籍管理机构,得到的答复是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经了解,居民在公安派出机构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派出机构的职能只是将公民个人资料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上传至荥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户籍管理部门,并不需要履行任何实质性业务职能。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因此建议荥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户籍管理机构立即向全市各公安派出机构户籍管理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公安派出机构户籍管理部门在办事大厅张贴“公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温馨提示”,将所有办证的法律依据公之于众,切实为广大公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提供贴心服务。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十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这份建议书曾经当面交给荥阳市公安局门口东侧的户籍办事大厅工作人员,但是对方不接受,又把建议书退还给建议人,希望这次不要再遇到推诿扯皮、拒不纠正错误行为的举动了! 长期关注社会进步的一位公民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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