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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交警大队五中队违法办案,依法治国为空谈(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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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1 15:48:32 |显示全部楼层

已处理

登封市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16-4-12 16:39

       我叫燕素芬,女,汉族,住在登封市大冶镇雅山村古路套14号,联系电话:13*******98,本人在此实名举报登封交警五中队为官不为,违法办案,包庇肇事顶包者,致使顶包者和肇事者至今仍没有给我们受害方任何说法,顶包者至今仍相安无事。       2015年11月27日在登封市大冶镇小河煤矿门口发生醉酒驾驶致人死亡事故,受害人为我父亲冯为民。11月27日晚, 我父亲吃完晚饭按照往常出去散步,却再也没回来。孙晓明、吴瑞峰、郭晓伟、吴松杰和孙许阳酒后驾驶3辆车醉驾回家,孙晓明驾驶豫AZ568W将同方向行走的我父亲撞飞,当时他们在车上对我i父亲喊话,我父亲还会说话,可是他们一行没有一个施救,开车继续行驶一段距离后,调头回到肇事现场。吴瑞峰仰仗自己父亲是炮房沟村副支书,家里有钱有关系和自己的车是全险,让孙晓明逃逸,现场他来顶替。他将自己驾驶的豫AS566E车划花,并破坏现场,将一切安排妥当后,才去我父亲身边,整个破坏现场过程中,我父亲一直躺在雪水中,浑身是泥满脸鲜血,当他将一切布置好时,我父亲已经错过最佳抢救时间。
      后来,吴瑞峰被带到登封市塔庙交警五中队,在交警五中队还说是他撞的人,后来听说我父亲伤重不治,在他父母的压力下,才改口说他们一行五人在大冶镇全羊羊肉馆喝酒,当时还很明确的说逃跑的肇事者孙晓明喝了3半杯酒(一次性杯子)。
       一、 目前证据已经证明,肇事者孙晓明在肇事前喝酒,登峰市交警五中队在办案中没有尽职调查孙晓明是否喝酒。也没有调查吴瑞峰、郭晓伟、吴松杰和孙许阳是否喝酒的事实。
       二、在询问吴瑞峰的笔录时,询问时避重就轻,在案发现场吴瑞峰直接说是他驾驶的车辆撞的人,交警五中队却以吴瑞峰是否取得驾驶证为理由询问,这是和正常办案程序违背的,随后证实吴瑞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证明办案人员有违法办案的情况。
       三、在交警队时我家人看到,当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被交警队伪造签字指纹,交警五中队违法办案。我父亲已经去世4个月,肇事方家属及吴瑞峰至今未露面。一个村支书,有能力让自己的孩子至今逍遥法外,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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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2 08:31:10 |显示全部楼层

贵网友,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获悉,处理结果会及时向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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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6:23:29 |显示全部楼层
贵网友:
      你好,接到你反映的“登封交警大队五中队违法办案,依法治国为空谈”帖子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交警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如下:
一、案件来源:
2015年11月27日21时22分许,登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接登封市公安局110指令,登封市大冶镇小河一矿下坡处一辆本田轿车撞到一名行人。
二、调查处理经过:
交警五中队民警赶到现场后报案人吴瑞峰称其在登封市323省道大冶镇南街村路段驾驶豫AS566E轿车将由东向西步行的冯为民撞伤。五中队先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事故现场于登封市323省道大冶镇南街村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新密市方向,西往登封市方向,沥青路面完好、潮湿,视线良好,豫AS566E轿车,头西尾东在公路北侧停放,轿车右前角有划印。现场勘查后,处警民警对吴瑞峰口头传唤至登封市交警五中队进行询问,到中队后吴瑞峰感觉事故后果比较严重,便自称是孙晓明驾驶豫AZ568W小型轿车撞住了人。2015年12月3日17时许,孙晓明到登封市交警五中队自首,对自己驾驶豫AZ568W小型轿车将冯为民撞伤这一案件供认不讳,交警大队五中队民警立即就此事进行调查,并于2015年12月4日对孙晓明采取措施进行刑事拘留。2015年12月8日登封市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孙晓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冯为民不承担事故责任,后对双方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
三、处理结果:
针对吴瑞峰提供虚假证据一事,2016年3月16日五中队对吴瑞峰进行立案,并移交至登封市公安局大冶派出所处理,大冶派出所调查后,登封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28日对吴瑞峰做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目前,此交通事故于2016年3月30日已全部赔偿到位,案件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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