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6年3月23日下午17点左右开着电动四轮车从大学路建设路医学院附近家里出来,遇到两个交警拦住车子。下来后他们说电动车不让上路,我说我开回家里去。他们拒绝了我的要求,并让早已等在一边的一个人开着我的车子扬长而去。交警非常不耐烦说要把车子开到火车站西广场西面的淮河路停车场,到那里去找就行了。无奈当天下午我只好带着二岁的孩子到停车场,看门的人说要到交警大队交罚款才能开车。交警在车上的后玻璃上写的一串数字是:14891,011122,3.23,交1.
3月25日,我到三大队交款。他们开的收据显示200元违规停车费,60元停车费,35元驾驶费,一共是295元。把单据交给停车场看门的人后,他们才让把车子开走,问他们要收费单据,他们拒绝给我。
我的问题是,交警三大队收取的停车费,驾驶费有何依据?
根据《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五、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本人要求交警三大队依法退回违规收取的所谓驾驶费,违规收取的停车费,要求交警支队加强对交警三大队的管理,杜绝这种知法犯法行为的再次发生,重新树立起人民警察的形象。
依法治国大趋势下,执法部门执法形象代表国家形象,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维护党的形象,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不要做破坏执法部门公信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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