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访人:我局接到您反映社会保险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问题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来访内容身份证号为410*******1011003X的职工2014年5月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但至今为止该职工所在单位从未到我中心进行报案登记及报送任何相关待遇材料,我中心工作人员只接待过其家属的咨询,期间家属要求出具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证明,我中心工作人员告知需相关介绍信进行查询,后一直无任何音讯,直至2016年4月7日家属再次来到社保局办事大厅,因部门调整系统升级(公章未用),只在电脑老系统里查询该职工2014年5月在登封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待遇有关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有该用人单位负担。具体待遇赔付按照相关规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