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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机动车在市区鸣喇叭的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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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1 20:06: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荥阳市人民政府:

近几年,我市机动车拥有量大幅度增长,交通噪声已经成为当前保护环境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市区全面禁鸣,可大大降低交通噪声,保护市民的身心健康,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明意识,促进荥阳市的精神文明建设。

为控制交通噪音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199810月起,郑州市禁止机动车在市区北环道以南、西环道以东、107国道以西(不含以上各路)、航海路以北(含航海路)的区域内鸣喇叭,并下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在市区鸣喇叭的通告》,“禁鸣”工作实施以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自2008101日起,扩大机动车在市区内禁止鸣喇叭区域。市区连霍高速以南、西四环路以东、107国道以西、南四环路以北(均不含以上道路)的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鸣喇叭和变相鸣喇叭(吹哨,摇铃,使用提示音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参照郑州市政府的规定,2008101日起,郑州市已经在四环范围内全天24小时禁止鸣喇叭和变相鸣喇叭,而当时的四环内并不完全是郑州市城市建成区。这说明市区内禁止鸣喇叭区域应当大于现有城市建成区。

建议荥阳市人民政府参照2016年春节期间禁止设立烟花爆竹直销点的区域范围,划定荥密路以东、桃贾路以西、建设路以南、中原路以北(均含以上道路)的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鸣喇叭和变相鸣喇叭(吹哨,摇铃,使用提示音响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机动车在市区禁止鸣喇叭区域的通告》

       一、本市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区域和时段为:市区连霍高速以南、西四环路以东、107国道以西、南四环路以北(均不含以上道路)的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鸣喇叭和变相鸣喇叭(吹哨,摇铃,使用提示音响等)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以及经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核准安装警报器的悬挂部队号牌的车辆,每日22时至次日6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其他时段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连续长时间使用警报器。

     三、公务车、出租车、进出市区长途客车、专业搬家车辆、运送垃圾的车辆、经批准在市区通行的货运机动车和市区外线路行驶的公交车辆,一律在指定位置安装禁鸣开关,在市区行驶时,一律关闭开关。在市区线路行驶的公交车辆,一律将喇叭拆除。

5、《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区严格控制交通噪声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通知》

      郑政办〔200839号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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