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兴国寺簸箕沟大队公共用地(防洪沟)在上任队长的同意下承包给簸箕沟某一村民,每年每亩租金1000元左右,共计11亩,承包时已说明防洪沟不可以填土。2015年承包人未经簸箕沟村民同意私自填防洪沟,在村民阻挡下停止填土,现防洪沟已被推平,防洪沟里所有树木已被销毁,填防洪沟所得费用承包人也未上缴,后经村民统计,防洪沟所得费用约为10余元,防洪沟属于公共余地,承包人可以填土吗?填土的费用可以不用上缴吗?2016年簸箕沟村民多次让兴国寺大队解决,可大队解决不了,让向豫龙镇反应,现村民向豫龙镇反应多时,为何迟迟不能解决。。。。。。。。。
补充内容 (2016-5-24 11:31):
填土所得费用10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