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将您反映的关于豫龙之春小区停车收费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157号文)通知精神,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后,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公司自行协商确定。《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郑价公﹝2014﹞4号)中规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废止。
物业公司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车位产权归属进行区分。对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是否出租或出售、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权属于开发商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价格法》相关规定,车位是否出租或出售、收费标准的确定,由经营者自主决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如果业主已经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或租金签订协议且协议尚未到期,物业服务企业单方违反协议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或租金的;或是对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或租金的,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管理行为,请您向物业服务企业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咨询或投诉。
感谢网友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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