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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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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发表于 2011-12-31 14:50:0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 领导高度重视,在前期回复有关网友的基础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于属于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无论《物权法》还是《人民防空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政策不一,目前,我市执行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国家的政策,开发商不得出售、附赠。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只能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供业主使用,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二、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需要强调的是,《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对规划车位、车库的出售及出租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这就意味着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要,即使其他人提出更高的条件,也不能出售、出租。
三、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房地产开发商无权对其进行出售或出租。
经核实,在我局系统中暂未查询到该小区地下车位的出售信息,不具备出售条件。建议:如果您能提供该公司违规出售地下室的资料及证据,我局监察队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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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nnlx 在2011-12-31 16:53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处理结果我很满意,管理员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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