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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2005年《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郑价综[2005]10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二次供水的高层住宅,暂不执行自来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有关政策,仍按注册的贸易表计量结算。
我公司常压直供的注册用户抄表到户,有用户号可直接向我公司缴费,依据文件规定二次供水高层用户我公司暂不抄表到户,非我公司注册用户,无用户号不能向我公司直接缴费,由物业公司抄表收费管理。 | -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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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sujia 在2017-5-30 16:53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处理结果我很满意,管理员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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