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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农民工现在没有说理的地方,新密一直没有回复我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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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1-6 09:58: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新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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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4小时:0分钟

农民工血汗钱不知去向

.我叫朱**,河南省新密市人,我于2010年11月带领农民工修建新密市牛店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工程,于2010年12月底干完,已投入使用5年10个多月,我们施工合计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1459261.0元,到现在为止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分文未付,从2011年开始五年来我不断到国家.省.市各级领导反映,也向各级部门寄送材料,牛店镇政府一直没有实质性解决。

二. 诉求:我施工项目是镇里让干的,开工没有任何手续,施工期间对接我的是监理和镇里的一个负责人,签证盖章手续都是他们直接给我办理(原件还在我这里),我要钱只有对准牛店镇政府,及时牛店镇不管我们,他们也有监管工程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三. 诉求:信访告知中提到的已经支付工程款175万元,其中有我的排水管道工程款,我与2016年9月2日得知已支付款项,之前没有一个人告知我支付工程款,新密原纪委书记接访我,都不知道支付工程款的事,其中欺上瞒下及权钱交易问题严重,希望上级领导重查此事。

现在劳动部门不处理超过两年的案件。新密信访局只处理当年信访案件。我们没有讲理的地方了吗?

农民工:朱**(13*******88)农民工:张**  农民工:丁**               农民工:侯**    农民工:朱**已逝至今工资未付)等 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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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1-6 17:52:13 |只看该作者
事实就是事实,等待着看贪官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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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1-15 16:10:46 |只看该作者
新密市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关于农民工血汗钱不知去向的群众诉求
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密市公安局:
     近期心通桥网站发布了“政府欺上瞒下权钱交易、农民工血汗钱不知去向”、“我们农民工现在没有说理的地方,新密一直没有回复我们”等举报信。本案中朱某某等人和新密市牛店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工程的发包人之间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朱某某等人是承包人,牛店镇政府是发包人。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污水处理厂排水工程作为公共利益工程,应当属于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朱某某等人应当以工程发包人为被告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
鉴于朱某某等人从2011年开始五年来不断到国家.省.市各级领导反映,也向各级部门寄送材料,牛店镇政府一直没有实质性解决。
虽然该纠纷从2010年12月底到现在已经5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鉴于朱某某等人从2011年开始五年来不断到国家.省.市各级领导反映,也向各级部门寄送材料,应当认定为权利人向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因此该民事纠纷案件仍然在诉讼时效期间。
  朱某某等人应当以工程发包人为被告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地址: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西段,值班电话:0371-69898111。网站。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建议朱某某等人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可以向新密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新密市法律援助中心位于新密市青屏大街新密市司法局内,青屏街派出所东40米。法律援助咨询专线是“12348”。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的是,这笔款项包括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价款,其中的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如果工程发包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但是不知道该案是否存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节,如果有这个情节,工程发包人就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新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高度重视此案,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卷宗中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4.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
5.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6.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7.涉案的书证、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同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移送材料不全的,可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上述规定补充移送。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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