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黄** 联系方式:15*******30本人于2016年11月21日上午08时53分左右,驾驶豫A8RB67一汽大众速腾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郑州市北环彩虹桥时,被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芈**警察(警号:007913)叫停,出示行车证和驾驶证给芈警官,本人因车辆超过年审规定时间被交警五大队芈警官给予强制扣留机动车的决定,车辆被芈警官叫人开到长青路停车场(常青路宏达路交叉口路北100米路东),2016年11月21日当天,本人办理了审车的相关手续,11月21日交警五大队相关部门负责人给发放了放车单,然而11月22日到长青路停车场取车时,又被要求缴纳拖车费和停车费共计140元,不交钱不放车,无奈又缴纳相关费用。本人疑问在于:拖车费、停车费收费是否合理?
回来后查阅了相关法律文书,发现交警五大队在此次工作中存在以下责任:
1、下属停车场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
依据:《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违法收取拖车费和停车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五、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他人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本人诉求郑州市交巡警五大队退还违规收取的拖车费、停车费,共计140元,并给与本人造成的不便进行道歉;要求郑州市交巡警支队履行监督职能,督促交警五大队停车场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维护执法形象。
依法治国大趋势下,执法部门执法形象代表国家形象,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维护党的形象,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不要做破坏执法部门公信力的行为,真正做到为民、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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