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理路与学理路交叉口附近私家车经常被莫名奇妙拖走,路边有穿着保安服装背心马甲印有交通字样的人员手持郑州市金源停车场(物流通道与杨桥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电话:65814084)的停车场汽车看管条,遇到找不到车辆的车主,保安主动上前出示看管条让车主到看管条停车场取车,询问保安,保安回答车是停车场拖走的,问其是否有执法权,保安回答不知道,但是经仔细查询看管条单位写的是博学办事处,进车方式为:拖,车主到金源停车场后被告知需缴纳停车费每天30元,拖车费300元,不交费用不给车。对此事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反映:1、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拖车车主无法确定拖车的是那个部门的行为,车主收到的停车场汽车看管条标明:单位为博学办事处,请问博学办事处是否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事处是否有行政处罚权力?
2、被拖车车主拨打110报警后,110告知该范围属于交警六大队管理辖区并告知联系电话,车主拨打电话后被告知交警一般不进行拖车处罚,除非特别严重的情况才进行拖车,请问博学办事处是否在进行执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权,如具有执法权是否按照程序进行执法,是否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明确规定拖车费用不准再收,郑州市金源停车场无法出示《收费许可证》,请问停车场有行政执法权力吗?停车场可以在道路上随意拖车吗?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罚款应到指定银行缴纳,请问此类拖车应由那个单位收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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