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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求助无门的新郑市交通局三十名职工的一封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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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6:23: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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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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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求助无门的新郑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三十名职工的一封信

     20161123日,新郑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三十名职工反映权利受到侵害,新郑市政府没有任何回复。

    我们30人新郑市交通运输局职工,分别隶属原新郑市交通路政管理大队(10人)、原新郑市公路运输管理所(14人)和原新郑市机动车修配管理所(6人)。2013年,我们积极响应新郑市委市政府及交通运输局党委奔赴郑州航空港区工作的号召。从当年12月份开始脱离原工作岗位,等待航空港区安置,等待安置期间工资待遇仍有原单位保障。时至201510月份,港区上班杳无信息,全省自上而下的交通执法体制改革如火如荼的展开,在我们工作关系没有调入航空港区前我们理应参加改革,这是我们的权利。当我们这30人向新郑市交通运输局党委提出参加改革的时候被断然拒绝,说这是新郑市政府的意见,并请大家放心,去港区工作前工资待遇保证按时发放。交通执法体制改革后新成立了新郑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和新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我们这30人的原单位都不复存在。进入2016年,由于原单位不存在,我们的工资待遇全面叫停,改革前所有的承诺都成为空话,多次向交通运输局党委和新郑市信访局反映问题,得到的答复是新成立的单位工资是严格按照编制发放的,我们这30人没有编制,工资发放没有渠道。有种遭受欺骗的感觉,欲哭无泪!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5月份,在我们这30人的努力争取下,新郑市交通运输局最终才同意想办法为我们凑措资金发工资并安排我们这30人于6月底7月初陆续到改革后新成立的新郑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和新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并又一次承诺我们和正式在编人员同工同酬。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又一次遭受欺骗,绩效工资没有我们的,住房补贴没有我们的,公积金至今不为我们缴存,工资晋级晋档不能正常进行,统筹扣缴比例高,有的该工考了也不能参加,还有的下一步面临着退休无法办理等等,想想我们这部分人当初也是通过全省招录有正式编制的人,并且在交通战线奋战多年的职工如今成了没有编制的临时工,还遭受着不公的待遇,心寒至极!谁来为我们主持公道?

2、 职工诉求

2016年接近尾声,从新郑市人民政府提出去港区工作的号召到今天已经有三年时间了,政府决策竟然如此轻率,好像是在和我们开玩笑,去航空港区工作仍然看不到丝毫希望。三年,时间不算长也不算短,但在我们工作生涯当中是何等重要的三年,三年,意味着我们丧失了多少机会!我们拒绝这种不公平的待遇,强烈要求在未去航空港区工作之前解决我们的编制问题,早日结束编外人员的不公正待遇,我们耽误不起。

望领导在百忙之中对我们基层职工实际问题得以关切,望解决为盼!

      新郑市交通路政管理大队、原新郑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和原新郑市机动车修配管理所从单位性质来看,应该是行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根据全国其他地区的情况,这三个单位应该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该执行国家对于事业单位的各项法律和政策规定。

目前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主要按照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2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7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于这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途径:

一、首先向新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进入2016年,由于原单位不存在,我们的工资待遇全面叫停,改革前所有的承诺都成为空话,多次向交通运输局党委和新郑市信访局反映问题,得到的答复是新成立的单位工资是严格按照编制发放的,我们这30人没有编制,工资发放没有渠道。有种遭受欺骗的感觉,欲哭无泪!

当事人得到有关部门答复“没有编制、工资发放没有渠道”之日可以认定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因为这之前当事人一直在等待新郑市交通运输局安置,不可能知道编制被取消、工资发放没有渠道的情况,这个时间是2016年上半年,到现在不超过一年,因此当事人应当尽快向新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新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公地点在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电话:63206115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新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称为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向新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申请仲裁之后,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申请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以上不做出任何决定,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应当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出,鉴于本案的情况比较复杂,当事人应当委托一至二名专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flfg/2007-12/29/content_847310.htm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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