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6年11月29号16点40左右,在西四环与科学大道向西200米路北我开出与电动车发生剐蹭,我的车牌号是豫AY711D,我全责,经报警后交警把对方和我的车拖离到交警二大队停车场,化工路和雪松路交叉口向南二百米路西停车场院内,12月7号我去交警二大队开了放行条,之后我去停车场取车,到了以后工作人员告诉我要去中原与西三环向东二百米路南金色港湾大门口盖个章才能取车,我到了以后工作人员又告诉我要交三百元拖车费,本来我的车是开过去的,最后没办法只好交了三百元拖车费,最后又反回了停车场,到了停车场工作人员又告诉我还要交停车费一天二十共一百六,不交还是开不了,没办法只好又交了一百六,最后总算把车开走了。请问他们这种收费依据是什么?后来由于本人查阅了相关法律文书,发现交警二大队在此次事件存在以下责任:
1、下属停车场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依据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违法收取拖车费和停车费。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我国 《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本人诉求郑州交警二大队退还违规收取的停车费、拖车费。
依法治国大趋势下,执法部门执法形象代表国家形象,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维护党的形象,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不要做破坏执法部门公信力的行为,真正做到为民、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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