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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法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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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2-12 14:26:0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司法局

处理时间

2016-12-27 16:57


我几年前借给新郑的杨太杰100,000块钱,签的有合同的一年到期后没有还,多次催促没有还,起诉到法院,法院下了判决书最后发了强制执行书,但是这两年多了一直没有执行,案子原在高玉亮处执行,以前没有接触过法院,这是第一次,总感觉法院很神圣,但是从我接触的法官法院来说,感觉法律在他们眼中像儿戏一样,法律的尊严何在,法律的神圣何在,法律的公正何在?这么长时间不执行,现在我儿子上学都没有钱,我们怎么生活,请求赶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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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2-15 15:58:2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郑州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郑州市司法局是市政府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因为各职能部门分工不同,您反映的问题已超出了我局的职能范围和管辖范畴,建议您和法院积极沟通协调,或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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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2-15 18:43:53 |只看该作者

      你所反映的这个问题确实不属于郑州市司法局的职责范围,如果确实是“两年多了一直没有执行”,这个属于“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问题,你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新郑市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9号,邮编:450016,电话:0371-69520000,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wxzl/gongbao/2012-11/12/content_1745518.htm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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