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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罚造成万通路损坏的违法行为人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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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19:39: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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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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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9 09:13

      交通运输局应依法处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的违法行为人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修复

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

     群众反映万山南路龙湖小区和万通小区门前的万通路,由于天悦湾当时拉建筑垃圾,以及水泥罐车进出把门前道路压坏,现在长时间也不修,请问规划的还有万通路没有,两个小区居民众多进出小区路面坑洼非常不便,另外龙湖小区院内路面也是破损严重,居民出行时坑洼不断,龙湖小区八号楼前还有地面沉降。

      荥阳天悦湾修建时的拉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的大车把龙湖小区和万通花园小区门口的路压的坑坑洼洼,这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规定。

      荥阳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责令造成公路路面损坏的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公路损坏但是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责任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十一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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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2-16 15:55:5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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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2-19 09:13:5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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