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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公交公司改正 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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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2-15 19:46: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129日,群众反映公交车从不按点,别的不知道,就我经常坐的3路,每次等半个小时,一个小时也不见车来,好不容易看到了,竟然是班车,有没有搞错,正常车不发,还整班车,真是醉了!还有新增的路线车辆,就我门口的9路来说,估计有小两年了吧,到现在都没见设置路牌,也没见车上粘贴路牌,难道是让大家去车上自己拿着笔一站一站的记?我们能上网查,老人们能查吗?既然是为民服务,就好好的为民服务吧,真是醉了。

     荥阳市公交公司(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这些行为违反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行为,应当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已于20053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61日起施行。

zcfg/jsbgz/200611/t20061101_159077.html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五)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要求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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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2-20 10:09:3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公交问题属交通部门管辖范围,不在我们职责范围内,请您将问题反馈给相关部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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