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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润之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欺诈的问题反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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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2-19 18:45:3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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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0小时:26分钟

我及其他两位亲属于2016年同位于商都路农业南路口东200米的商都生活广场的经营方润之成商贸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经营合同,经营农贸产品,后因对方招商工作迟迟打不开局面,经其公司主动来与商户协商,我们与其达成退改协议。协议中明确了我们三家商户五日内搬离,润之成公司承诺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之间退还保证金及预交租金。我们商户于当日搬离完毕,履行了协议义务,但润之成商贸公司却以种种借口推脱履行协议,时至今日我们分文未见,对方这种行径我们认为已经构成欺诈及扰乱市场经营行为,于是向12315举报并希望由工商管理部门出面规范其经营行为,但遗憾的是12315以工商管理只针对电器及生活产品的质量问题为由将我们拒之门外。无奈之下只好在这个平台发帖,希望有关职能部门出面给我们这些商户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而不是张嘴就把问题推到法院,对于处在工商执法部门正常的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职责推三阻四,不闻不问。我们几家商户也会持续向上反应这个问题直至得到合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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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2-22 09:07:4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迟迟不见回音,希望提高一下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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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2-23 08:44:04 |只看该作者
                             以书面形式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你所遇到的这个情况属于合同违法行为,不是12315中心的职责范围,具体应当由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12315中心是工商局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通过12315专线、12315短信息、电话、互联网、来信来访等方式,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咨询,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分析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开展消费维权公共服务工作。
     建议你以书面形式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举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办公地址: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北路16号。


                   合同违法行为举报书
受案单位: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被举报人:润之成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商都路农业南路口东200米
违法行为:
我及其他两位亲属于2016年同位于商都路农业南路口东200米的商都生活广场的经营方润之成商贸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经营合同,经营农贸产品,后因对方招商工作迟迟打不开局面,经其公司主动来与商户协商,我们与其达成退改协议。协议中明确了我们三家商户五日内搬离,润之成公司承诺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之间退还保证金及预交租金。我们商户于当日搬离完毕,履行了协议义务,但润之成商贸公司却以种种借口推脱履行协议,时至今日我们分文未见,对方这种行径我们认为已经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属于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主要请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flfg/2010-10/20/content_1726163.htm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郑州市工商局机构设置与职责
col/col6193/index.html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 12个内设机构。
(六)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拟订全市规范市场秩序具体措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监督管理有关市场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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