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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公司挖掘万山南路非机动车道是否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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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7 10:52: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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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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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力公司挖掘万山南路非机动车道是否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荥阳市交通运输局:

      2016夏天七月初,热力公司铺设管道,把郑上路万山南路交叉口,万山南路,从701开始到家美家具门前约三四百米的非机动车道挖开,到现在也把壕沟铺设沥青硬化恢复原样,让我们行人骑车非常不方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请荥阳市交通运输局、荥阳市公安局公布热力公司挖掘万山南路非机动车道是否事先(2016年7月初之前)征得交通主管部门(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和公安机关的同意。

一、如果热力公司事先(2016年7月初之前)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同意,热力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如果热力公司事先(2016年7月初之前)没有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同意,热力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荥阳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zhuantizhuanlan/gonglujiaotong/shoufeigongluzmk/zhengcefagui/201501/t20150126_1763619.html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信息来自: 荥阳交通运输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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