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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油烟违法行为举报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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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2-28 15:44: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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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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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10 10:53

超标排放油烟违法行为举报书

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万山南路一家名为巴郎子的饭店(荥阳市地方税务局乔楼税务所南侧)主要经营烧烤等餐饮项目,每天中午到晚上使大量油烟超过排放标准排放,这种情形已经持续了3个月以上,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责令该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涉及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监管部门为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城管执法局监管,其他区域由环保局监管。万山南路属于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依法责令该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npc/xinwen/2015-08/31/content_1945589.htm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61229日,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涉及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印发,明确规定:

   02Q/365665.jhtml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监管部门: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城管执法局监管,其他区域由环保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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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3-2 15:27:3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关于万山南路(荥阳市地方税务局乔楼税务所南侧)巴郎子烧烤店超标排放油烟违法行为的举报转办后,我局立即安排执法队员到现场勘查,经勘查发现该店不存在露天烧烤行为,已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工作是市政府下派给我单位的一项工作任务,我们的工作仅限于督促建成区内餐饮企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露天烧烤是我单位工作职责;油烟治理工作不是我单位工作职责,我市尚未实行“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我单位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无处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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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3-7 16:49:32 |只看该作者
  立即改变或者撤销荥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发布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荥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6日,群众要求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纪检监察室应当责令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所属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大队等)依法对该经营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法律、法规和荥阳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绝对不允许再次出现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
     http://xtq.zynews.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27456
     2017年3月7日,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回复:
      网友您好:以下是《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红线标注的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七款已明确了处罚的主体单位,目前荥阳市尚未实行集中行政处罚,因此应由环保部门负责处罚。感谢您对城管工作的支持!
     谢谢荥阳市城管执法局及时向人民群众提供执法依据。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荥阳市城管执法局是按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执法,按照该条例的规定,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排放通违法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目前荥阳市尚未实行集中行政处罚,因此应由环保部门负责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现在的问题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发生了矛盾,荥阳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29日发布‘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涉及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确定监管部门: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城管执法局监管,其他区域由环保局监管。《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属于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9日,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涉及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仅仅是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任何一种,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效力高于下级地方政府的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原则,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自行改变或者撤销2016年12月29日发布‘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涉及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明确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违法排放油烟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否则郑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改变或者撤销荥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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