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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报案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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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 13:56: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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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17-3-20 14:24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报案书

荥阳市公安局:

     群众反映康泰路与工业路口西50米路南,新开 楼上私房菜  晚上店外放音乐,严重影响居民休息。

    http://xtq.zynews.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27346

     这个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荥阳市公安局及其下属派出所)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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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3-13 16:49:29 |只看该作者
接到群众投诉后,辖区民警立即赶到位于康泰路与工业路口西50米路南的楼上私房菜,民警当场告知该店负责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日常使用高音喇叭时需降低音量或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尽量不使用高音喇叭对外播放音乐。该负责人也当场保证今后一定尽量避免噪音扰民情况的发生。噪音污染程度需由环保部门先期进行实地监测,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提供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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