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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场改革建议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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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8 09:24: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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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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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8 11:05

  渔场改革建议书

登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登封市财政局:

     群众反映,我们是原登封市渔场职工.201611月,按照登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登编【201629)文《登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登封市水务局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划入登封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下属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分类目录》(各省参照版),渔政(渔港)监管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5]155号)“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是能够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的,原则上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主管部门。”按照以上政策,我们应该划到农委水产渔政科,渔政人员应该转为行政待遇。

登封市水务局领导传达登封市会议精神:由市领导牵头,编委、人事局、财政局、水务局、农委、召开协调会,决定我们由自收自支身份转为预算内财政全供,一同解决身份及待遇。

现在我们到新岗位上班已经4个月,现在工资待遇没有落实,身份问题也没有解决,连编制都没有。农业执法大队有十个编制,原有6人,我们有9人。

在此,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研究解决我们的身份问题和财政全供问题。我们原来的身份在新的岗位上如果不改变身份,工资无法晋级,也无法开展正常执法工作。请求登封市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解决我们的身份问题和财政全供问题。

       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5]155号)“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是能够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的,原则上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主管部门。”按照以上政策,我们应该划到农委水产渔政科,渔政人员应该转为行政待遇。

     这个规定需要联系上下文理解,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是坚持政事分开。准确界定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职责,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为行政机构的从严控制、综合设置,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严控行政编制增加。

     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是能够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的,原则上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主管部门。职能调整后,重新明确定位、划定类别,公益服务任务饱满、本部门没有其他类似机构的,划入公益类;工作任务不足、职能萎缩或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的,将其并入其他事业单位或予以撤销。

这里“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是能够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的,原则上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主管部门”的含义是将该行政职能从事业单位剥离,该项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农委水产渔政科是行政机关的内设部门,事业编制也不能转为行政编制,因此“将事业单位划到农委水产渔政科,渔政人员应该转为行政待遇”是不符合豫政办[2015]155号要求的。

  二、登封市水务局领导传达登封市会议精神:由市领导牵头,编委、人事局、财政局、水务局、农委、召开协调会,决定我们由自收自支身份转为预算内财政全供,一同解决身份及待遇。

根据严控行政编制增加的要求,这里的含义应当是从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身份转为预算内财政全供事业编制人员,不是转为行政编制公务员身份。

三、现在我们到新岗位上班已经4个月,现在工资待遇没有落实,身份问题也没有解决,连编制都没有

登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应该按照要求及时把这些人员的编制类型由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身份转为预算内财政全供事业编制人员,登封市财政局应当及时预算拨付工资等经费。

四、我们原来的身份在新的岗位上如果不改变身份,工资无法晋级,也无法开展正常执法工作

     这个不用担心,并不是必须转为行政编制公务员身份才能进行行政执法,国内其他地区很多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也是事业单位,这个并不影响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农业执法大队是受农业行政部门(市农业委员会)委托执法,市农业委员会对农业执法大队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执法大队以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zwgk/system/2015/12/25/010609446.shtml

一、原则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实现职权法定,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着力简政放权、理清职能,实现职能清晰、权责一致,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坚持政事分开。准确界定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职责,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

  (三)坚持精简效能。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为行政机构的从严控制、综合设置,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严控行政编制增加。

  (四)坚持积极稳妥。区分情况,分类实施,确保平稳过渡。

(二)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属于各级政府直属且编制规模不大的,并入相关部门;确需单独设置的,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探索通过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解决。部门所属的,原则上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承担;无相关内设机构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从严控制、综合设置,所需行政编制由机关内部调剂解决。完全承担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简政放权要求清理职能后,可继续依法履行职责,严禁参与或变相参与市场中介服务和经营活动。

  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是能够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的,原则上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主管部门。职能调整后,重新明确定位、划定类别,公益服务任务饱满、本部门没有其他类似机构的,划入公益类;工作任务不足、职能萎缩或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的,将其并入其他事业单位或予以撤销。对行政职能难以划归主管部门的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将公益服务职能和生产经营活动剥离并相应核减编制后,继续作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二、市农委与相关执法单位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

sxnyt_xx ... 0121205_34309.shtml

根据《太原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要求,近日,市农委与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农药监督管理所、畜牧兽医执法队和种子管理站等四个单位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界定了委托权限和范围。同时要求各单位在执法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的原则;坚持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联合执法与重大案件法规处协调服务的原则;坚持集中处罚权的原则;坚持相互配合、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原则,从而实现科学执法、依法行政。                          (政策法规处)

    三、 行政处罚法

banshi/2005-08/21/content_25101.htm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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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3-8 11:05:2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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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3-12 19:02:36 |只看该作者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会尽快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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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3-20 11:30:31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法律建议书是哪部门出的,登封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说这是胡说,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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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3-22 12:30:05 |只看该作者
登封市政府应当诚实守信  绝不要误导、欺骗公众
登封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8日,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公民提出了渔场改革建议书,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5]155号)“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是能够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的,原则上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主管部门。”按照以上政策,我们应该划到农委水产渔政科,渔政人员应该转为行政待遇。
     这个规定需要联系上下文理解,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是坚持政事分开。准确界定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职责,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为行政机构的从严控制、综合设置,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严控行政编制增加。
     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是能够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的,原则上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主管部门。职能调整后,重新明确定位、划定类别,公益服务任务饱满、本部门没有其他类似机构的,划入公益类;工作任务不足、职能萎缩或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的,将其并入其他事业单位或予以撤销。
这里“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是能够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的,原则上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主管部门”的含义是将该行政职能从事业单位剥离,该项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农委水产渔政科是行政机关的内设部门,事业编制也不能转为行政编制,因此“将事业单位划到农委水产渔政科,渔政人员应该转为行政待遇”是不符合豫政办[2015]155号要求的。
  二、登封市水务局领导传达登封市会议精神:由市领导牵头,编委、人事局、财政局、水务局、农委、召开协调会,决定我们由自收自支身份转为预算内财政全供,一同解决身份及待遇。
     根据严控行政编制增加的要求,这里的含义应当是从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身份转为预算内财政全供事业编制人员,不是转为行政编制公务员身份。
三、现在我们到新岗位上班已经4个月,现在工资待遇没有落实,身份问题也没有解决,连编制都没有
     登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应该按照要求及时把这些人员的编制类型由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身份转为预算内财政全供事业编制人员,登封市财政局应当及时预算拨付工资等经费。
四、我们原来的身份在新的岗位上如果不改变身份,工资无法晋级,也无法开展正常执法工作
     这个不用担心,并不是必须转为行政编制公务员身份才能进行行政执法,国内其他地区很多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也是事业单位,这个并不影响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农业执法大队是受农业行政部门(市农业委员会)委托执法,市农业委员会对农业执法大队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执法大队以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http://xtq.zynews.cn/thread-1427516-1-1.html
2017年3月20日,群众反映:不知道法律建议书是哪部门出的,登封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说这是胡说,没有依据。
这个建议书并不是政府部门制定的,而是我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我国宪法、法律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要求向登封市政府及其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的建议,该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登封市人民政府某些领导干部认为这是胡说,没有依据,那么必须提供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展开辩论。
如果登封市政府不依法行政,而是盲目地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提出的建议,那是简单粗暴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一、渔场职工直接转为行政编制公务员肯定是违法的
     渔场是什么性质的单位,虽然不同地方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可以参考其他地区的规定。总体而言,渔场属于国有企业。即使某些地方的国有渔场保留了事业单位编制,那也属于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员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招录考试直接转为公务员是违法行为。
    二、既然登封市政府以及决定将这些人员转为预算内财政全供事业编制,就应当及时兑现承诺
既然登封市水务局领导传达登封市会议精神:由市领导牵头,编委、人事局、财政局、水务局、农委、召开协调会,决定我们由自收自支身份转为预算内财政全供,一同解决身份及待遇。
“由自收自支身份转为预算内财政全供”应当理解为由自收自支事业编制身份转为预算内财政全供事业编制,不可能是转为财政全供行政编制公务员,这个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是可以的。因此登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应该按照要求及时把这些人员的编制类型由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身份转为预算内财政全供事业编制人员,登封市财政局应当及时预算拨付工资等经费。
如果登封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及时兑现由自收自支事业编制身份转为预算内财政全供事业编制的承诺,甚至随意推翻自己此前的决定,那就属于“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714.htm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flfg/2007-04/29/content_601241.htm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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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5-6 20:41:04 |只看该作者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5]155号)“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是能够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的,原则上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主管部门。” 2010年7月,按照登政办[2010]41号规定,将原市水务局承担的水产和渔政渔船监管职责划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只把职能划过去符合上级部门有关政策。
       2016年11月,市编委按照“人随职能走,编制随人走”的原则,将原市渔场在编在岗9名人员带编制划入市农委下属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这方面与上级政策不符:根据(豫政办[2015]155号)文;   “ 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是能够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的,原则上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主管部门。职能调整后,重新明确定位、划定类别,公益服务任务饱满、本部门没有其他类似机构的,划入公益类;工作任务不足、职能萎缩或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的,将其并入其他事业单位或予以撤销。”登封市渔场作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将行政职能剥离划归农委,属于能转职能不转机构,人随职能走不符合国家政策。另外,农业执法大队没有水产渔政职能,人员划到农业执法大队更没有依据。
登封市水务局作为登封市渔场的主管部门,在渔场改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1957年3月,为发展登封水产事业,成立登封县水产组,隶属登封县服务局领导,同年成立登封县水产站,1957年12月,成立登封县渔场,由水产站领导。1958年9月,省政府通知登封水产站合并到白沙水库水产科,1958年10月,登封水产站和白沙水库水产科分开,属登封县水利局领导。1982年4月经省水利厅同意,白沙水库水产由登封管理,成立登封市水产公司,主要负责白沙水库渔业生产,渔场属水产公司领导。可以说,自从水产公司成立后,渔场名存实亡。因为登封渔业主要在白沙水库,实际上水产公司还担负着全市水产渔政职能。2014年,上级决定登封市水产公司和登封市渔场合并统一为登封市渔场。
2:2016年9月,登封市水务局进行事业单位改制,新成立三个事业单位,原有下属四个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事业手续人员通过遴选进入新成立单位,其他分流到水务系统内缺岗事业单位。登封市渔场行政职能已经划走,也改制为企业,其中5人通过遴选进入了新成立的事业单位。
3:2016年11月,市编委按照“人随职能走,编制随人走”的原则,将原市渔场在编在岗9名人员带编制划入市农委下属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渔场改制表面上是政策执行不到位,深层次的原因是腐败造成的不公平。2016年11月,渔场在编共13人,其中节水办4人,河道所1人,供水公司1人,水利仓库1人,通过遴选进入新的岗位5人。为什么有关系的留下,其他人划走?另外2016年9月遴选进新单位5人,11月又取消这5人岗位。水务局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改制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的改制,为什么会出现水务局的决定和市政府的决定相冲突,说到底是为了让这5个人腾出岗位来安排其他有关系的人。
登封市水务局言而无信,原本说在我们“由自收自支转为预算内财政全供以前,人事关系及工资还在原单位发放,不管是两年还是三年,水务局工资一直发到市政府预算内批下来。”但仅仅过了两个月,我们的人事关系就按自收自支转入执法大队,水务局那边工资也停发。

我们9个作为最基层的工作人员,没有关系,没有门路,也没有很高的要求,只要求有个相对的公平。根据(登编【2012】44号文“核定市农业执法大队事业编制10名,经费供给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不管把我们划到执法大队是否符合政策,我们只要求享受执法大队现有人员同样的待遇,把我们由自收自支转为预算内财政全供。如果我们保持自收自支身份不变,我们要求和水务局恢复我们其中5人在2016年9月遴选上的岗位,其他4人和水务局改制的人员一样分流进水务局下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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