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中牟县供销社系统的企业退休职工:刘仓妮、马木林。
刘仓妮,男,1957年元月生,参加工作先后担任县供销社团委书记、办公室秘书,县日杂公司办公室主任等职务。
马木林,男,1957年元月生,参加工作先后担任基层供销社主管会计、主任,公司经理,县供销社办公室主任、机关党支部书记等职务。
参加工作几十年来,我们为供销社事业的发展付出了艰辛劳动,做出了一定贡献。2017年元月我们到了退休年龄,按程序申报了退休材料,经县人社局审核后报郑州市人社局核实批准,核定了我们的参加工作时间及年限。我们到中牟社保局办理核定退休工资手续时,工作人员告知,要扣减我们工龄中间1986至1990年近四年的工龄,每人每月少领退休费近二百元,理由是1986至1990年没有缴纳养老统筹金。对此,我们难以理解:
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中牟分局是郑州市人社局的下属单位,其主管单位核定的参加工作时间及年限,我们认为合理合法,为什么要扣减工龄!
二、1993年中牟县供销社系统补缴职工养老统筹时,经县供销社领导和当时县人劳局协商同意,从1990年三月份补缴,没有要求补缴1986至1990年3月前的养老统筹金,也没说明不计算工龄。我们认为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侵犯职工个人的权益,于理不通。
三、我们1986至1990年一直在中牟县供销社机关工作并担任重要岗位的职责,工作从来没有间断,既没有下岗也没有停职,中牟社保局扣减我们的工龄,没有道理!
四、我们情愿按当时工资标准补缴1986至1990的职工养老金,中牟社保局不让补缴以此扣减我们的工龄、直接侵害了我们的正当权益!而据我们所知,2017年以前退休的供销社职工都是按以前的标准补缴养老金并计算了工龄的,难道我们不是一样的职工吗?
尊敬的领导,我们反映的情况属实,权益正当,不是无理取闹,理应得到保护。我们多次向中牟社保局乔局长、杜局长反映,一直没有解决。望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能过问此事,给一个合情合理公平公正的解决办法,以保障我们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最后,我们保留逐级上访和申诉的权利。我们的电话18*******51,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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