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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职工工龄认定问题的情况反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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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3-9 15:20: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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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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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0 14:24

我们是中牟县供销社系统的企业退休职工:刘仓妮、马木林。
刘仓妮,男,1957年元月生,参加工作先后担任县供销社团委书记、办公室秘书,县日杂公司办公室主任等职务。
马木林,男,1957年元月生,参加工作先后担任基层供销社主管会计、主任,公司经理,县供销社办公室主任、机关党支部书记等职务。
参加工作几十年来,我们为供销社事业的发展付出了艰辛劳动,做出了一定贡献。2017年元月我们到了退休年龄,按程序申报了退休材料,经县人社局审核后报郑州市人社局核实批准,核定了我们的参加工作时间及年限。我们到中牟社保局办理核定退休工资手续时,工作人员告知,要扣减我们工龄中间1986至1990年近四年的工龄,每人每月少领退休费近二百元,理由是1986至1990年没有缴纳养老统筹金。对此,我们难以理解:
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中牟分局是郑州市人社局的下属单位,其主管单位核定的参加工作时间及年限,我们认为合理合法,为什么要扣减工龄!
二、1993年中牟县供销社系统补缴职工养老统筹时,经县供销社领导和当时县人劳局协商同意,从1990年三月份补缴,没有要求补缴1986至1990年3月前的养老统筹金,也没说明不计算工龄。我们认为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侵犯职工个人的权益,于理不通。
三、我们1986至1990年一直在中牟县供销社机关工作并担任重要岗位的职责,工作从来没有间断,既没有下岗也没有停职,中牟社保局扣减我们的工龄,没有道理!
四、我们情愿按当时工资标准补缴1986至1990的职工养老金,中牟社保局不让补缴以此扣减我们的工龄、直接侵害了我们的正当权益!而据我们所知,2017年以前退休的供销社职工都是按以前的标准补缴养老金并计算了工龄的,难道我们不是一样的职工吗?
尊敬的领导,我们反映的情况属实,权益正当,不是无理取闹,理应得到保护。我们多次向中牟社保局乔局长、杜局长反映,一直没有解决。望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能过问此事,给一个合情合理公平公正的解决办法,以保障我们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最后,我们保留逐级上访和申诉的权利。我们的电话18*******51,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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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7-3-10 10:01:0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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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7-3-14 15:43:5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根据中牟县上报的材料和本人档案,刘仓妮、马木林两人均为合同制工人,自1990年3月份开始缴费社会保险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规定:“本方案施行后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方案施行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原则上可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应缴纳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和原固定工自1992年9月实行个人缴费以来应缴纳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企业和职工个人对欠缴养老保险费时间按规定补缴后,仍可视同缴费年限。”
     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的通知(豫劳便[1995]79号),问“什么是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答: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帐户以后,对企业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以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来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年度以来(原固定工从1992年9月起,198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按实际缴费时间)应该缴费而未缴的时间应予扣除。没有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在补缴养老保险费以后可以作为或视同缴费年限。
      我市合同制工人最早从1986年10月开始缴费,因此,刘仓妮、马木林两人1986年10至1990年2月未缴费的时间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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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3-19 09:18:4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现在就是中牟社保局不让补交,而2017年以前中牟供销社都的退休职工都是补交了的,为什么到我们这不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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