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应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由于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需要转出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并办理转出、转入业务,若您的社保转移手续超出规定时间尚未办理完毕,建议您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查询具体原因,也可在工作时间拨打我局咨询服务电话12333反映或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及时与您联系,解答您的疑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