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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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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树洼暴力打人强挖树木(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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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3-23 09:12: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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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河办事处

处理时间

2017-3-30 14:43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叫侯成林,我今年六十多了,家住荥阳市万山槐树洼村侯庄042号,我一辈子老实本分,从未做过一件坏良心事,从来都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也从未做过一件有损党和群众利益的事情,但是,就在今天,老实本分的我,竟也动了杀人的念头!
今天是2017年3月21日,今天上午9点左右,我家桃树园地头突然来了4辆大铲车,和四五十个人,什么话也不说就开铲车挖我家桃树,我和我妻子上前问他们想干嘛,他们二话不说就把我和我妻子连推带拉就甩到一边,我二儿子刚掏出手机拍照,就被三四个人连推带夺把手机抢了过去,并把我儿子推扯到在地上踢了几脚,我急忙上去制止,结果被七八个人围着拳脚相加,情急之下我急红了眼,顺手掏出平时在家削苹果用的铅笔刀防卫,结果被他们拉扯倒在地下之后,又对我头部及勃颈处猛踹,当时我头晕眼花几乎昏厥,后来又被他们拉到车上,当我下车时发现我被他们带到了派出所,当时头都是晕的,迷迷糊糊就做了笔录。
后来,我才知道他们是索合办的人,他们既没有出示证件,又没有亮明身份,我怎么会知道他们是政府的人,政府要挖树修路不赔偿,好,我们没意见,但是总得让我们死个明白吧?你们这样没有发放自行处理树木通知,又没有到各户做工作,就直接挖树抓人是不讲王法了吗?是把我们老百姓往死里逼吗?
请尊敬的领导为我们做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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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3-23 17:14:50 |只看该作者
亲爱的网友,问题已收到,有结果会回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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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3-23 18:17:55 |只看该作者

索河街道办事处关于《网民侯成林反映

槐树洼暴力打人强挖树木》的情况说明

槐树洼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为省、市扶贫项目。为推动该村脱贫致富,近年来,索河街道办事处全力推动新型社区建设,积极争取了扶贫道路建设等项目,并完成土地流转程序。2016年,该村已实现整村脱贫。

2013年8月、2015年12月,办事处先后在槐树洼各村民组显要位置张贴《关于严厉打击突击抢种、栽种苗木》的通告,明确告知,对已经流转的土地上,不允许再突击抢栽、抢种。其中,在征迁范围内,对群众栽植的各类苗木,按照有关补偿的标准,对苗木种类、栽植年限在经查证核实后予以登记造册,并及时兑现群众的苗木补偿款,对在通告张贴之日起,仍抱有一己私利,进行突击抢种、栽种的苗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同时,对突击抢种、栽种苗木的行为多次进行制止打击,以确保该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及扶贫道路的顺利推进。

为确保槐树洼扶贫项目及扶贫道路建设顺利推进, 3月21日,办事处组织执法人员50人,依法清理已经赔付和突击抢种树木。清理行动尚未开始,侯庄村民侯成林等阻挠并围攻谩骂执法人员,在办事处工作人员极力阻劝侯成林等村民离开施工现场时,侯成林突然持刀伤人,我办工作人员猝不提防,面部被侯成林用刀片划伤约5厘米长,当即血流不止,后紧急送往医院救治,面部共缝8针。周边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迅即采取措施,将伤人者侯成林控制,并依法带至派出所讯问(事件整个过程留有影像资料)。

侯成林持刀行凶伤人事实清楚,索河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对侯成林暴力行为控制及时,防止了更大的危害行为发生。

经调查,侯成林在土地已流转的项目区内抢栽密植苗木6.76亩,意图获得额外赔偿。其行为干扰和迟滞了槐树洼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及扶贫道路的建设进程,损害了全体村民的利益。如不制止侯成林等村民抢栽密植苗木的行为,对其他村民将是不公平的,也是对其他村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网民所发帖子,掩盖行凶事实,混淆视听,企图用虚假信息博取社会同情,施压街道办事处,逃避法律惩处,获取额外补偿。

索河街道办事处郑重声明:一、针对应补树木,严格按照政策予以补偿;对于村民的老树,办事处、槐树洼村委将与村民代表协商,绝不使一户受损失;对于违规抢栽苗木一律不予赔偿;二、针对侯成林持刀行凶伤人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鉴定结果,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三、针对利用网络造谣者,我办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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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3-23 18:38:48 |只看该作者
荥阳万山冬桃基地在没有归索合办管辖的时候就已经有了,归乔楼管时是我们老书记阴二毛带领我们致富时栽的,怎么到了你们这里十年前的也成抢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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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3-23 19:48:49 |只看该作者
xyshb 发表于 2017-3-23 18: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于《网民侯成林反映槐树洼暴力打人强挖树木》的情况说明
槐树洼为省、市扶贫项目(即槐树洼新型农村社区 ...

这就是你们所说的抢栽树木,这些桃树在槐树洼归乔楼管辖时,是老书记阴二毛带领我们致富栽的,荥阳万山冬桃种植基地可不是抢栽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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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3-23 20:01:49 |只看该作者
你们现在说你们是索合办了,在现场没一个人说他们是哪个单位的,拿不出任何手续及证件,直接上来就是铲车开路,直接开挖,这就是你们的工作作风?
我们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错?谁也不知道当时你们的身份,换做是谁都会去制止,你们当时直接过来一二十个壮汉,一个年过六旬的老人随手掏出自己平时装在口袋里削苹果的小刀自卫一下也不可以?更何况他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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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3-23 22:09:47 |只看该作者
如果土地已经流转给第三人,那么就应充分保护第三人的经营权。如果没有流转,突出栽树也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如果确实是该行政相对人主动持刀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人身伤害,那公检法机关应该依法及时办理案件。既不能让无罪的人受到惩罚,也不能让有罪的人逃避法律的制裁。鉴于该案件的复杂性,公安机关应该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让社会公众了解事实真相。索河办也不必过度反应,我是一名公民,我完全依法行使权利。我是说如果他侯成林说的是事实,那么索河办工作人员涉嫌犯罪。如果索河办说的是事实,那么候成林涉嫌犯罪。依法治国就是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任何犯罪都必须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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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3-24 15:19:28 |只看该作者
art/2016/10/13/art_1180960_32.html
XX街道办事处强制执行违法案

       原告:孙某某
       被告: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审理机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9日,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了原告孙某某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村1组XX1号房屋的部分屋顶。原告诉称,被告强拆行为没有职权依据也未履行相关手续,侵害了原告(户)的合法权益,故诉请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既未对案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并作出处理,又未履行催告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且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未向原告发出强制拆除通知,亦未予以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鉴于案涉建筑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基层政府未依法作出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1.强制拆除缺乏依据。案涉房屋是否系违法建筑,应当由有权机关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认定和处理。被告在未经调查、认定并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即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既缺乏事实根据,也与法不符。
       2.强制拆除程序严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被告在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之前,未履行催告义务,未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未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强制拆除前亦未予以公告并限期由当事人自行拆除。这些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构成严重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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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3-24 21:41:45 |只看该作者
公民权 发表于 2017-3-23 22: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土地已经流转给第三人,那么就应充分保护第三人的经营权。如果没有流转,突出栽树也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第 ...

土地是2015年流转出去了,但是只发放了一个季度的土地流转金,到现在还差3个季度的没给,而且土地流转时地面附属物没有包赔,当时说的是占到哪块地就包哪块地,到现在这些十多年的果树到他们嘴里成了抢栽的了,到底还有没有天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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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3-24 21:56:57 |只看该作者
xyshb 发表于 2017-3-23 18: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索河街道办事处关于《网民侯成林反映槐树洼暴力打人强挖树木》的情况说明槐树洼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为省、 ...

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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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7-3-27 10:25:32 |只看该作者
如果索河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清除行为被荥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荥阳市人民法院确认为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那么侯成林的行为可能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个只能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因此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对索河街道办事处的此处强制清除行为开展调查,全面审查索河街道办事处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审查办事处派出的人员是否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核心标准是这些人员是否取得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如果荥阳市人民政府确认索河街道办事处不属于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索河街道办事处派出的人员不属于“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那么这次所谓的强制清除行为就应当属于不法侵害。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对于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采取措施。
因此对于土地违法行为,只有荥阳市国土资源局才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属于该规定所指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因此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强制清除行为属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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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7-3-27 17:03:42 |只看该作者
       六十日内(2017年6月21日之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如果该农户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被国家依法征收,那么公告是哪个行政机关发布的呢?
     假如该农户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被国家依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只有荥阳市人民政府具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的权力,索河街道办事处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此索河街道办事处没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的权力。
此处的简要信息,无法确定征收土地公告是由荥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是索河街道办事处发布的,具体信息应当进一步公开。
二、如果征收土地公告是由荥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那么征收土地是由荥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于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采取措施。
如果索河街道办事处在没有得到荥阳市国土资源局的书面委托情形下,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那就属于超越法定权限的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公民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即使是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也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因此在实施行政强制的时候,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必须履行书面形式催告、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等程序。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公民侯成林可以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四、在本案中,这些“索河办执法人员”被害人很可能存在不具备法定权限和不履行法定程序等违法行为,侯成林应当向荥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索河街道办事处是荥阳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对索河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要求荥阳市人民政府审查索河街道办事处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和索河街道办事处派出的人员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于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2017年6月21日之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如果荥阳市人民政府确认索河街道办事处不属于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索河街道办事处派出的人员不属于“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那么这次所谓的强制清除行为就应当属于不法侵害。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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