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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密路拆迁款都去了哪里?(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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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3-31 10:14: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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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河办事处

处理时间

2017-4-21 10:50

尊敬的网站领导,以下是我的投诉,请不要删除一个字,如果您认为那些语言有碍社会和谐,我敬请此帖子就不要在贵网显示了,我的一字一句都是思量过写下的,况且我的投诉是实名制,我为我说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负责!

给荥阳索河办李麦玲说一声,我是钉子户

尊敬的领导:

您好!

荥阳荥密路五四新村拆迁安置补偿,我与老伴孩子均不同意,原因很简单。

第一,我们的居住问题。我与老伴,一个七十多岁,一个八十多岁,无处可去,租房子没处可租,再买房子我们没钱。我儿子是下岗工人,有一套老房子,但是顶楼,没有电梯,我和老伴根本上不去,为照顾我们,儿子一家一直在荥密路这个老院子里居住。索河办提出盖临时板房,冬天已经到来,我和老伴身体不好,板房过冬莫说孩子不同意,我也深知,去了凶多吉少。

第二,李麦玲的违法问题。且不说,拆迁安置方案的制定过程及内容太多不符合国家政策。简单举例子,我们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现有平房按实际面积每平米680元钱补偿,但是不给补偿金,等五年后安置房建成后每平米800元钱卖给我们,五年后补差价,目前只给付一户1.5万元的搬家费。最重要的是,在李麦玲主导的拆迁中,索河办现有许多在外漂泊没有回迁的群众,政府的公信力已经大打折扣。就拿荥密路口拆迁来说,2012年说三年后回迁,至今无望,多少人上访围堵政府大门,若是走到那一步就太被动了。

第三,李麦玲的官僚做派及土匪行径。自十月份以来,干部两次到我家动员拆迁,都是例行公事似地冷冰冰的话语“签字不签,拆不拆,想通了没有”。我问,“现在有安置住的地方没有”,他们说“没有”,我问“没现房有现钱没有”,他们说“没有”,我说“没地方去我不拆”,他们说“那你就顶着”。每次的对话,就是这么几句。我是一个有着四十多年党龄的老党员,我一直奉行不给国家不给社会不给孩子添麻烦的原则,我的儿子这些天都在找房子,只要有住的地方,我就能生存。但是这几天发生的事情,让我一下明白过来,李麦玲把我当成了蝼蚁,是在践踏我的生命,践踏我的尊严。


我的电被掐断,我的电表没有了,别的人家都好好的。


我的水停了,我的自来水管道也被挖了,我的青菜被毁都是小事。他们挖着管道,还一边问着我“想通了没有?”


我门前的道路给挖断了,下水道也堵上了。

用他们的话说,门前的道路是公家的,水电是公家配备的,这些不违法。冷冷地看着这些事情的发生,恼怒让我竟然无语,不知道,接下来,还会有多么强盗多么土匪的事情要发生。李麦玲,这些事是违法的,你知道,我也知道!

这些事情的发生,突然之间,我竟然一下子想明白了,李麦玲同志,你尽管使招,我不会与你吵闹,我也不会离开,你觉得我的命不值钱不想让我活,但我认为,我的命很值钱,只要有一口气,我就要好好活着!

没有同意拆迁的还有我邻居,我们两家情况一样,都被断水断电断路,我们一条心,下定决心,当上钉子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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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4-11 10:08:15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拆迁工作属荥密路国道升级改造工程,是省市重点项目,在项目启动之初,经过村组干部及涉迁群众参与制定了拆迁补偿方案,目前沿线涉迁的102户群众中99户已签订安置协议并配合拆迁完毕。
拆迁方案涉及到的房屋按实际面积680/㎡补偿,是按照郑州市政府2012年颁布的第142号补偿办法执行的,安置房的重置价均价为850/㎡,也是经过集体讨论通过的,整个拆迁程序合法合规,安置房的建设工作正在稳步推进,目前处于选地址规划阶段。

                               索河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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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3-31 11:21:39 |只看该作者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可以向荥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荥阳市纪委监察局申诉
如果确实是索河街道办事处采取了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当事人可以向荥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荥阳市纪委监察局申诉。应当由荥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荥阳市纪委监察局责令索河街道办事处改正,对索河街道办事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当事人对索河街道办事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需要交纳50元案件受理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本案中,当事人明显属于对索河街道办事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应当以索河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案件每件只需要交纳50元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flfg/2011-07/01/content_1897308.htm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sscx/201502/t20150217_91466.shtml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ziliao/flfg/2006-12/29/content_483682.htm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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