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豆”网友:
我局于2017年5月5日收到您反映的星月门前停车场收费的问题,经我局调查落实,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前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市物价部门按照权限范围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根据2015年7月省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规定,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2016年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及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规定,要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对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及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同时,现行价格法律法规规定,我市价格部门只有在制定属于《河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才需要进行听证。
根据上述规定,星月门前停车场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但经营者必须依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公示其收费标准,市物价部门将对星月门前停车场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如有疑问或其他问题可与我局联系(电话:64381545、64369553),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巩义市物价局
2017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