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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的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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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1 08:21: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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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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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5 19:58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的建议

荥阳市教育体育局:

近期有部分中小学领导反映,荥阳市教育体育局很有可能在2017年6月底之前对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副校长进行全面交流轮岗,具体交流办法、程序不得而知。

2014年8月13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每次交流的年限按照校长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行“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教育、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共同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各县(区)要根据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长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科学编制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交流计划,并落实到校、到人。要明确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具体要求和支持政策,加强对优秀校长和教学名师的培养,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长效机制。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政策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参与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合法权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的本地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如果荥阳市计划于2017年秋季开学前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副校长交流轮岗,荥阳市教育体育局必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研究制定“荥阳市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必须经荥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荥阳市教育体育局在政策制定工作中必须认真学习《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研究制定“荥阳市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荥阳市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的内容不得与《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相抵触。

关于连续任满两届的具体年限问题

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校长、副校长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六年,注意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二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

根据这个规定,校长、副校长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六年,注意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小学学制为六年,因此小学校长、副校长每个任期应当为六年。初中学制三年,因此初中校长、副校长每个任期应当为三年。校长、副校长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二年。

《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提出,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

建议如下:

1、初中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不满两届(6年)的,不属于交流范围。

2、小学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不满两届(12年)的,不属于交流范围。

3、初中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6年以上不足12年的,是否交流应当取得校长、副校长本人的同意,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采取强迫的方式迫使校长、副校长交流,不得损害校长、副校长的合法权益。

   4、初中和小学校长、副校长(不含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在同一所学校任职超过十二年的,应当交流。

5、初中和小学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建议延长3年。即农村小学和薄弱小学的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超过15年的,应当交流。农村初中和薄弱初中的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超过9年的,应当交流。

  1、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politics/2017-01/16/c_129448448.htm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校长、副校长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六年,注意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二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

2、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

srcsite/A10/s7151/201408/t20140815_174493.html

   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每次交流的年限按照校长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

根据各地经验和做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其他方式方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重点是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

     各县(区)要根据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长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科学编制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交流计划,并落实到校、到人。要明确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具体要求和支持政策,加强对优秀校长和教学名师的培养,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长效机制。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政策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参与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合法权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的本地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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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5-31 15:32:1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到,已转相关科室调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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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5-31 16:27:27 |只看该作者
网友的建议我们已收到,感谢网友对荥阳教育体育事业的关注与支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会进行采纳。同时也欢迎网友对荥阳教育体育事业多提宝贵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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