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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保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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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6-29 09:47: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荥阳乔楼镇

处理时间

2017-11-21 09:19

我妈又脑梗,生活不能自理,每年都需要看病吃药,我爸肢体又残疾,之前有低保,现在为什么取消,去村委会问了下,他们告知将来低保会被取消,没有低保这一项,想问下是这个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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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10-31 15:47:2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具体情况我们暂未接到上级部门通知,如有情况将及时向您告知。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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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8-7 21:07:05 |只看该作者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加入时间:2010年11月04日  点击次数:
(豫政[2006]2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妥善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省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农村低保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要求;是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中原崛起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
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
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各地要科学、规范、准确地核定农村低保对象。各地核定的农村低保对象应不低于2004年底农业人口的2.6%,并逐步扩大救助范围。
原有的特困户救助对象从2006年7月起全部转入农村低保,按农村低保政策完善相关手续,从7月开始执行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补差规定。扩面增加的低保对象要在2006年9月底前完成登记、审核、发证和建档工作,从2006年10月起开始实施救助。
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全部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按照政策就高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救助政策。
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按照五保供养政策执行,不重复救助。对因突发灾祸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继续实行临时救济。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
(二)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者;
(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结合实际确定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合理核定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
农村低保标准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地要本着既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既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生产劳动积极性的原则,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计算按照省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家庭收入指:
(一)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纯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予、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的收入;
(三)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四)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费,遗属补助费和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的救济金。
保障对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村民委员会接到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对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管理审批机关,以便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五、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元,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农村低保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货币形式按季度发放。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列入政府预算“农村社会救济”科目核算。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低保资金预算和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农村低保资金拨付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负责按季度发放到户。为确保资金安全和发放效率,各地可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的捐赠、资助,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
六、加强农村低保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应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民政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的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资金发放、通讯地址等要逐户登记,建立数据库,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农业、司法、教育、统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对保障对象在就医、就学、住房等方面的费用给予减免照顾,鼓励其通过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审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农村低保资金的,按省纪委、省监察厅《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豫纪发〔2005〕11号)处理。
省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要对各地农村低保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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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8-7 21:14:34 |只看该作者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没有取消,但是低保对象实行动态调整,如果原来符合低保条件后来不符合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停发手续。建议你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低保证到乔楼镇民政所查询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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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8-9 10:47:53 |只看该作者
您好,如果需要取消低保的纸质说明,您可以到所属乡镇民政所领取。按照文件规定,如果想重新申请低保,可不用通过村委会,直接向所属乡镇民政所提交申请即可。
  如果您还有不清楚或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向荥阳市民政局社会科咨询,咨询电话:0371-6462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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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8-9 10:50:10 |只看该作者
月起郑州城乡低保标准再提高 城市低保每人每月600元
2017年07月04日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 蔡君彦
本报讯郑州市民政局昨日传来消息,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80元。
《通知》指出,要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城乡低保标准的衔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80元。
郑州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新调整的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如下: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800元。郑州市内各区(市辖六区及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800元,人均耕地0.3亩(含0.3亩)以上的,其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70%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7560元,五县(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6840元。
根据《通知》,郑州市特困人员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本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和60%确定。
经过排查认定的城乡特困人员,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救助供养标准,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纳入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后,城市低保中“孤老”每月增发的200元补贴同时取消。
“十三五”期间,在审批或复核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资格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还要做好城市低保标准与城市低收入、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标准的衔接。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足额列支本级配套资金并追加到位,严格落实新标准,确保及时足额按月发放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并积极做好标准提高后的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据悉,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是2009年郑州市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以来的第八次调整,将惠及近10万名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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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8-9 10:55:04 |只看该作者
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
通  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9日


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省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和社会参与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的审核、上报、供养工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特困人员供养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第五条 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卫生计生、教育、消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  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并将结果送组织部门,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 供养范围
第七条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按照国发〔2016〕14号文件要求,特困人员具体认定办法及配套政策由省民政厅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以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第九条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第十条 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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