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侵害买受人利益的处罚 1,消防系统未按照规划设计等级施工,目前整个小区瘫痪状态。
2,小区监控系统大部门不能使用,楼顶导航灯部分坏。
3,小区楼宇对讲系统一致未施工,业主一直不能使用。
珠江荣景项目位于惠济区天河路8号院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公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侵害买受人利益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买受人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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