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乘坐郑州市部分线路公交车(例如30路)时发现一个问题,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播放音量较大的音乐,这种行为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希望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任何公交车驾驶员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播放或者听音乐。如果再有此类行为将直接举报给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违法行为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jgj/xzfg/119781/index.html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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