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新庄村退休、在职人员这些原原本本的新庄村村民响应政府号召,2013年均与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新庄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签订了《金水区新庄村金城大道建设项目及合村并城工作附着(属)物补偿协议》。并且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新庄村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按照《金水区新庄村金城大道建设项目及合村并城工作附着(属)物补偿协议》中第三款“置换费用的扣除”第一条协议规定,以每平方米600元的置换标准,扣除了新庄村退休、在职人员每人60000元置换100平方米的房屋置换费用进行安置房置换补偿。然而,2017年10月12日《金水区新庄村合村并城一期安置房分配工作方案》公示的“金水区新庄村一期安置人员信息”中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却依据《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郑办[2011]30号)文件,白纸黑字签订的“补偿协议”不再承认,不按《补偿协议》分给新庄村退休、在职人员这些原原本本的新庄村民每人用自己60000元的血汗钱置换的每人100平方米的安置房。请问:按照(郑办[2011]30号)文件的规定,合村并城拆迁的安置房是福利待遇吗?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依据《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郑办[2011]30号)不按《补偿协议》分配安置房的行为合法吗?难道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部门就可以违背国家《合同法》等国家大法为所欲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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