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23号)规定,下岗失业人员退休时应按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不缴纳者,视为自动退出基本医疗保险。
此项规定没有人道主义、不公平、不合理,是对失业下岗职工的不平等待遇。
请问: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龄为什么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国家在出医保政策时我们已经工作了几十年,那时的政策是老有所医,看病实报实销,国家没有政策让我们缴医保费,现在你们掌权了把当时的政策改变了,再让我们把几十年前的钱拿出来是什么逻辑?我们当初每月21元的工资你们让我们按照现在几千元的标准补缴25年的费用符合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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