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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群众的流转收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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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7:59: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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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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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槐树洼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问题, 现在对此回复提出以下意见:
1、土地流转协议的当事人双方是农户和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各村民小组不是协议的当事人。
2、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受托方)必须依法履行土地流转协议,槐树洼村委会无权把履行合同问题交给各村民小组讨论。槐树洼村委会每年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直接将土地流转费用支付到各农户的账户,把这个履行合同问题交给各村民小组讨论属于违反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行为。
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把履行合同问题交给各村民小组讨论引发群众之间的巨大矛盾,据群众反映槐树洼村的其他村民小组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群众之间纠纷极大,无法及时取得土地流转费用。
因此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司法行政部门(荥阳市司法局或者索河街道司法所)委派法律专业人员到槐树洼村举办法治宣传教育讲座,重点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知识,切实提高槐树洼村干部和村民的法治意识。
二、责令索河街道办事处全面调查槐树洼村各农户是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流转面积及时获得了土地流转费用。
三.责令槐树洼村民委员会立即纠正“把履行合同问题交给各村民小组讨论决定”的违法行为。
四、责令槐树洼村民委员会立即召开村民大会,槐树洼村委会主任必须明确向全体村民公开承诺30年之内必将严格履行土地流转协议,在协议有效期之内(2047年之前)各村民小组无权讨论变更土地流转协议。
五、即使某些村民小组已经以多数表决形式决定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流转费用,由于这个表决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槐树洼村民委员会不得考虑某些村民小组的表决结果,只能按照流转协议约定的面积计算并直接向承包户支付土地流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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