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公交线路编码极易混淆 群众出行障碍重重 郑州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 郑州市公交总公司有二条公交线路(12路,12路区间)以中原西路乔楼站作为起点站,12路和12路区间线路名称极易混淆。此外还有12路支线公交,致使很多人分不清12路、12路区间、12路支线之间的关系,经常出现乘客上错车坐错车的情况,这给乘客出行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进行统一命名,方便乘客出行及换乘。 希望郑州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郑州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认真学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二、郑州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三、鉴于12路命名已经超过十几年,12路区间、12路支线仅仅命名一年多,因此应当立即撤销“12路区间”、“12路支线”的编号,改为其他编号,新编号不得含有“12路”字样。 12路:火车站北港湾--中原西路乔楼 12路区间,中原西路乔楼--凯旋路地铁口(西流湖)。 12路支线 ,建设路国棉六厂--清华大溪地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 国家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 第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 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应当科学设计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场站布局、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注重城市公共汽电车与其他出行方式的衔接和协调,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科学论证、适时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对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规模居住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工业园区等大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制定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科学设置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港湾式停靠站等,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的通行效率。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社会公众出行调查,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出行时间、方式、频率、空间分布等信息,作为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的依据。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进行统一命名,方便乘客出行及换乘。 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第五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行使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向运营企业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进入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五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作为衡量运营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和线路运营权管理等的依据。 对服务质量评价不合格的线路,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运营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其部分或者全部线路运营权的协议内容。 第五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