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违法招生行为 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监察委: 根据学生家长的反映,近几年来,每年五月上旬荥阳市有二所中等职业学校(郑州电子信息中等专业学校、郑州机电工程学校)开始到各初中进行所谓的“招生宣传”活动,大约持续一周时间,具体方式为初中学校九年级停课,二所中职学校的教师以及部分初中教师进入教室对九年级学生进行洗脑式宣传,鼓动学生提前缴费并入校,每年五月中旬中职学校就派车将一大批九年级学生运到中职学校“上课”。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重损害了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学秩序。 一、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按照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计划,九年义务教育的结束时间应当是每年6月下旬,这二所中职学校于每年5月中旬强行把大量九年级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这些九年级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被剥夺长达一个多月时间,这种行为属于“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违法行为,荥阳市监察委员会应当对两所学校及荥阳市教育体育局的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严重违反了河南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禁令 河南省教育厅明确要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必须严格执行“10个严禁”工作禁令。荥阳市隶属于郑州市管辖,距离郑州市区很近,郑州市有上百所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可供初中毕业生学生选择,但是荥阳市教育体育局基于部门保护主义只允许这二所中职学校(郑州电子信息中等专业学校、郑州机电工程学校)打着“职业教育宣传周”名义实施违法招生行为,严厉禁止郑州市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到荥阳市各初中学校进行正常宣传活动。这二所中职学校在荥阳市教育体育局的纵容之下长期实施“招生竞争不当行为”,严重损害了教育公平环境。 建议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监察委员会采取以下措施: 1、荥阳市监察委员会应当对郑州电子信息中等专业学校、郑州机电工程学校、荥阳市教育体育局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置。 2、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荥阳市教育体育局在2019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中不得实施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中等职业学校都有权参与职业教育宣传周活动,宣传活动只能通过校园展板等形式开展,荥阳市任何初中学校不得采用停课方式为中职学校违法招生行为提供帮助。 3、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荥阳市教育体育局及各初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充分尊重九年级毕业学生的选择权利,九年级毕业学生有权自主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任何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严禁党政领导干部和教师干预或代替学生选择就读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 0zcfg/jytwj/2018/2018/9345.html 三、严肃纪律,营造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环境 (一)严格执行“10个严禁”工作禁令。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招生;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严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竞争不当行为;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封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信息或阻挠具有招生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活动;严禁生源学校教师干预或代替学生选择就读学校;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买卖生源,向中等职业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严禁委托任何非法招生“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招生;严禁普通高中挂靠中等职业学校学籍进行招生;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一校多牌”;严禁利用虚假注册学籍信息等手段冒领、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 (二)严格执行“25个不得”工作要求。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未经省教育厅备案及未公示的学校一律不得招生;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不得招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不得在招生过程中买卖生源;学校要规范学校性质、办学模式、学生学习形式等,不得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成人教育和普通教育形式;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格的学校、机构、企业、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合作办学、联合招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设立校外教学点(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不得擅自设立和举办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未列入教育部跨省招生来源计划和双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校不得进行跨省招生;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名义,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或者非学历教育机构中组织教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不得擅自与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开展本科和专科层次的合作办学招生;不得擅自更改已注册学生的学籍信息、学习形式和学制等;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或滞留流失学生学籍;不得为普通高中、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在籍学生等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层次的学校身份注册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违规举办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冒领、转卖毕业证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不得擅自开设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之外专业;未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审批和备案,不得擅自开设教育类、医药卫生类、司法服务类等国控专业;未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审批和备案,不得擅自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等各种名义在校外举办国控专业;不得为违规开设的国控专业和国家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招收的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使用金钱、物品等有偿方式向生源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进行招揽生源的宣传;不得违规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恶意诋毁其他中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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