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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庙镇政府实行限制交通的措施构成行政违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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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5 09:22: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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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处理时间

2018-12-17 11:47

                 崔庙镇政府实行限制交通的措施构成行政违法

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监察委员会:

20181116日,公民向荥阳市崔庙镇人民政府提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案书, 崔庙镇在每月的102030日定期举办所谓的集贸市场,具体组织者不得而知,,迎宾路自东到西完全被各类商贩占领了大约1000米,兴华路也被占据了几百米,任何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都无法通过迎宾路、兴华路。各类假药大量销售,还有一些所谓的医生现场给群众治病,高音喇叭不停发出各种叫卖的噪声,混乱到了极点。虽然这种“集贸市场”在历史上曾经是一种民间习惯,但是在法治社会,任何民间习惯不得同法律抵触,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规定。  荥阳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荥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迎宾路、兴华路的性质属于乡道,道路主管部门为崔庙镇人民政府。希望荥阳市人民政府责令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崔庙镇人民政府采取以下行为: 一、崔庙镇人民政府应当联合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立即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禁止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商品销售活动。 二、崔庙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居民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三、每月102030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崔庙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出数量充足的执法人员到崔庙镇迎宾路、兴华路查处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崔庙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20181214日,崔庙镇人民政府答复:

     网友您好,非常感谢你的监督并提出处理建议。你所反映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每月102030日是我镇传统集市物资交流日,至今已持续近百年,每逢此时,全镇和其他几个周边的乡镇数万名名群众自发在镇街道集中购卖生活必须品,满足日常所需,为群众的生活提供了必要的便利,有效的保障了当地民生。但集市期间,商贩云集,群众众多,在给群众提供便利、满足群众物质生活需求和精神需求的同时,也对我镇镇区带来了巨大的交通、环境压力。为解决此问题,我镇采取车辆绕行马米线、中心校向北绕行到中州路向西经段家沟绕行到徐庄十字路口,两条绕行路线。在保证民生的同时为过往车辆通行提供保障,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禁止使用大功率扩音设备,联合相关部门查处售假、卖劣等违法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个别车辆抄近路、不绕行,在街道中穿行,不但加大了交通压力,也妨碍了群众日常生活,我们也在尝试各种解决方案,在保证民生的同时,解决交通、集市噪声污染问题,但收效甚微。在此也希望网友们各抒己见、群策群力,与我们携起手来,共同解决这个问题。谢谢。

针对该答复提出以下反驳意见:

一、一个行为的持续时间不是判断合法性的因素

商贩占道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规定,这是谁也不能否定的事实。法治社会要求一切依据法律判断行为是否合法,一个持续近百年的行为就能够取得合法性吗?赌博行为的历史有上千年了,难道能够取得合法性吗?

崔庙镇人民政府以该占道经营行为持续近百年作为予以支持的理由是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二、崔庙镇人民政府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构成行政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崔庙镇人民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居然决定“采取车辆绕行马米线、中心校向北绕行到中州路向西经段家沟绕行到徐庄十字路口,两条绕行路线”,这个行政决定是无效的。

所谓“有个别车辆抄近路、不绕行,在街道中穿行,不但加大了交通压力,也妨碍了群众日常生活”的陈述也是违法的,因为任何人无权非法占据迎宾路、兴华路,机动车从迎宾路、兴华路通行是合法权利,何谈加大了交通压力、妨碍了群众日常生活?这明明是非法占道行为人严重侵犯了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利,怎么在崔庙镇政府那里,被侵权的机动车驾驶人反而成了加害人呢?这充分说明崔庙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具有极其典型的人治思维和工作方式。

在此建议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监察委员会采取以下措施:

1、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撤销崔庙镇人民政府“采取车辆绕行马米线、中心校向北绕行到中州路向西经段家沟绕行到徐庄十字路口,两条绕行路线”的违法行政决定。

2、荥阳市监察委员会应当监督崔庙镇人民政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责令崔庙镇人民政府联合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立即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禁止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商品销售活动。

3、荥阳市监察委员会应当责令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崔庙镇人民政府每月102030日派出数量充足的执法人员到崔庙镇迎宾路、兴华路查处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崔庙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4、关于解决物资交流问题,建议崔庙镇人民政府报请荥阳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设立专门的农贸市场,无论如何不得违法占据道路从事经营活动。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希望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监察委员会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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