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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补贴资金存在质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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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1 11:47: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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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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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26 09:55

      对补贴资金存在质疑

荥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槐树洼村的老人补贴、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费拖欠问题,荥阳市政府答复为:目前70岁以上老人每人补贴4000元和独生子女家庭奖励1000已发放。

   现提出两点质疑:

1、老人补贴为什么要以70周岁以上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因此老人补贴应当是对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普遍发放,槐树洼村只为7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补贴4000元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抵触,剥夺了60-69岁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属于无效决定,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责令改正。

2、资金是通过什么方式发放呢?

答复仅仅陈述“已发放”,但是对于通过什么方式发放却刻意回避,具体是通知村民到村委会领取现金或者是将资金拨付到村民的银行账户呢,这些关键信息是缺失的。

希望中共荥阳市委荥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局采取以下措施:

一、督促槐树洼村于3日内为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普遍发放补贴4000元。

二、对于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必须明确答复,具体是通知村民到村委会领取现金或者是将资金拨付到村民的银行账户呢,不得以“已发放”三个字去刻意回避关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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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2-26 09:55:0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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