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zaxk007”: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与包村部门、领导进行了解、核实,所给予的答复为:
黄庄村1组村民口头协议将防汛路东、水厂路北25.119亩土地,以1560元/亩租给黄庄村民黄松叶,2015年8月黄松叶以每年3000元/亩租给常喜增使用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使用年限从2015年8月1日至2033年8月1日,在签订合同后常喜增在租赁土地上用于经营高效农业建设,2018年11月启动京港澳高速两侧绿化提升工程,常喜增租赁的土地在绿化提升工程用地范围内,根据郑州市金水科教新城建设指挥部《关于加快郑州金水科教新城合村并城及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金水科教指〔2012〕1号)中“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给予适当奖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根据上述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土地附属物补偿款归属常喜增;根据政策,可选择大包格3万元/亩或实际附属物按照国家政策标准进行补偿,常喜增选择按照实际附属物补偿方法进行补偿。
我办认为网友反映的问题是与黄松叶之间的协议纠纷问题,应当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建议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