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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徇私枉法违规办案 是县官不如现管还是还是官官相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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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4-2 10:40:0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巩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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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5小时:44分钟

郑州领导:我于2016年8月1日在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申请执行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拖欠我2014年12月份工资及违规收取的入职保证金共计4842元。今年5月份,在市委市政府督办下,昌泰不锈钢拖欠工资工作终于启动。但执行局相关办案人员刘川辉在执行工作中存在违规办案的现象,有徇私枉法的嫌疑。一,办案人员执行标的不是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和事实,而是根据昌泰不锈钢单方提供的清欠数额执行,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本申请案件经劳动仲裁及法院裁定,拖欠数额认定为工资3842元,入职保证金1000元,共计4842元。后因工人在2016,2017年上访统一兑付拖欠工资两次,共计1600元,仍剩余3242元未支付。但执行局经办民警刘川辉只按昌泰不锈钢提供的清欠方案,仅支付2242元,其中1000元的入职保证金未列其中!对此,刘警官刚开始的解释是我申请执行事项并没这一项。在我再三要求其查阅案件卷宗后,他又说厂方提供的数额就是这么多只能按这个数额执行!后来他又答复我,这一款项让我自己去厂方交涉讨要!对此,我想问问领导,法院执行局什么时候成了昌泰不锈钢钢的下属单位?怎么执行案件要看昌泰不锈钢的意思?如果我自己能去厂里要来钱,还用得着去劳动局法院打官司吗?执行局的职责是什么,强制执行的强制手段在哪里?      二,违规结案。在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签署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如此报案我很不理解,在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让我撤诉,如果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谁来负这个责任?难道让我再立个执行案等上两年?撤诉后该案的执行费用执行局不要了吗?因延期支付的加倍利息我找谁要去?这明显就是仅仅为被申请人的利益考虑,我作为申请人的利益谁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在哪里?执行局还要不要在群众心中的形象了?这样做你们不怕给党和政府的脸上抹黑吗?三,相关部门领导对刘川辉徇私枉法违规办案的情况有官官相护的嫌疑!因对刘川辉的执行方案有质疑,我先后两次到执行局信访两位副局长,信访了法院 周,席,张三位副院长,信访局吴庭长找了五六次,共计跑了近二十次,但他们不是说了解了解后杳无音讯,就是让我再找刘川辉协调协调。而刘川辉的态度很明确,要想执行就得按他的意思办理,不愿办,自己就看着办!真是县官不如现管哪!7月3日,法院主管执行的张卫锋副院长接访,我去详细介绍了情况并出示了相关资料,张院长让我等通知,但时至今日我未接到任何部门或人员的通知!看来我这事在他们眼里根本就不是个事!各位领导,依法治国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在努力推进的工作,而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精神格格不入,是在给市委市政府的脸上抹黑,他们让群众利益受损,让法律蒙羞,让让人民群众寒了心!       信访人质证电话15*******78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信访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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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9-4-2 14:55:28 |只看该作者
已看到,将请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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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k: 4

板凳
发表于 2019-6-9 18:56:2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连郑州信访交办的案件也是置若罔闻,谁还能有效监督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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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9-6-10 12:08:4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巩义执行局中的某些人,真该去纪检部门接受审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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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9-6-12 21:06:1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强烈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关注巩义市法院执行局!反常的执行之后必有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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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9-7-2 11:38:2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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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9-7-11 17:33:4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一、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网站受理范围:
1.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 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 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 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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